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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案例:“滴滴金”VS“滴滴”, 不近似,准予注册
第56704244号“滴滴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3281号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为你写诗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为你写诗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第56704244号“滴滴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滴滴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米酒;青稞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835538号“滴滴打车”、第28107359号“滴滴物流”、第28107378号“滴滴骑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薄荷酒;开胃酒;蒸馏饮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704244号“滴滴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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