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刑事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推出“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88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涉苹果耳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一审案号 :(2020)粤0304刑初1102号
二审案号 :(2021)粤03刑终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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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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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弹窗形式呈现相关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此类电子弹窗的商品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以商品外表面无相关商标、其不知电子弹窗会显示相关商标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审查原则,不仅考虑被告人的供述,还应注重审查被告人的客观行为,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其是否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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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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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
2019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深圳祥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耳机。2019年11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雇佣的员工李某杰、冯某文、邓某敏、戴某瑾,以及协助被告人王某某进行激光改字的李某平、陈某兴,并当场查获疑似假冒苹果品牌的无线耳机1019个、假冒毕慈品牌的耳机332个,假冒苹果品牌的耳机盒、商标标贴若干以及账本一册等。经鉴定,上述现场查获的耳机、耳机盒均不是苹果公司、毕慈电子有限公司的产品。经查明,查获的1019个疑似假冒苹果无线耳机中,外表面有苹果品牌商标的耳机共44个,价值约6万元 ;其余耳机的外观不含有苹果品牌商标。将不含有苹果品牌商标的耳机逐一连接设备使用,显示含有“AirPods”标识的配对弹窗的耳机共有567个,价值达80余万元。2020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南园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称,其不知道上述耳机配对弹窗会显示“AirPods”标识。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耳机数量,首先,现场共查获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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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随着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一些犯罪分子为规避查处,生产与正品耳机外观相似、外表面无相关商标标识的耳机,即“白牌”耳机。这些耳机的定位、弹窗等功能一应俱全,生产、销售数量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