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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以“水印”主张图片著作权,最高法院再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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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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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一直打到再审的案件,而且再审最终改判,非常值得好好研读。

二审法院曾表达如下观点:图片经营网站拥有海量图片,绝大多数图片系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摄影作者手中获得授权,考虑到行业规模和行业特点,在权利人提交了水印、权利声明、授权文件、同组同题材的其他连续拍摄画面、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等证据的情况下,如再要求图片经营网站对每一张图片的完整授权链条进行举证,会不合理地增加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依法维权成本。

再审法院则运用举证证据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的举证义务进行了分析,同时还从代理关系入手,对摄影师和图片网站之间的著作权保留关系进行了阐述,值得学习。

案情简介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20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Getty公司拥有Getty Images品牌图像的版权。

2016年8月,Getty公司签订《授权确认书》,授权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内享有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确认书附件所列图像作品的权利,并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作品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涵盖该日之前及之后对Getty公司版权的侵犯。

2018年2月6日,汉华易美公司发现账号主体名称为“草庐蜂蜜”的微信公众号传播有4张图片,该图片与汉华易美公司品牌图片一致,涉案图片标有“gettyimages”“视觉中国”水印。

汉华易美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草庐蜂蜜”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河南草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图片上标注Getty公司的英文名称“getty images”及网站“视觉中国”字样,该署名构成证明Getty公司与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

“视觉中国”网站上标注“视觉中国”是版权所有人,是基于“视觉中国”与汉华易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标注,不能以此否认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河南草庐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了涉案图片,侵害了汉华易美公司享有的涉案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

河南草庐公司不服,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并提交了新证据,拟证明Getty公司将投稿人的创意授权给全球用户,而作为投稿人的摄影师保有版权,汉华易美公司未取得涉案图片原始权利人的授权。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图片登载于Getty公司网站,涉案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网站上亦刊登了权利声明;涉案图片在Getty公司相关网站的首次发布时间;涉案图片的分辨率、像素等属性信息证据,以佐证汉华易美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

在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还包含了与涉案图片相关的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作为创作留痕证据,可以表明创作过程,亦可对Getty公司与图片作者之间具有授权关系进行证据补强。

上述证据共同构成汉华易美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汉华易美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图片经营网站拥有海量图片,绝大多数图片系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摄影作者手中获得授权,考虑到行业规模和行业特点,在权利人提交了水印、权利声明、授权文件、同组同题材的其他连续拍摄画面、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等证据的情况下,如再要求图片经营网站对每一张图片的完整授权链条进行举证,会不合理地增加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依法维权成本。

结合前述汉华易美公司已经为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提供了一系列证据的情况下,河南草庐公司仅凭第三方网站上登载涉案图片,尚不足以推翻关于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相关图片著作权的认定。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草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评析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汉华易美公司是否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主张,其据以主张权利的四张图片均来自于Getty公司的授权,汉华易美公司是通过与Getty公司的协议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的,因此,判断汉华易美公司是否对涉案四张图片享有权利,需以在案证据能否证明Getty公司是否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2010年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图片除标注“gettyimages”水印外,还分别标注有“DougalWaters”“PaulBradbury”“ImageSource”和“sdominick”的水印,而且“gettyimages”之后紧接注册商标,因此,不能仅以此水印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etty公司。

汉华易美公司在一审、二审诉讼中提交了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等证据,但《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etty公司向汉华易美公司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权利声明确定著作权归属;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数码文件、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等证据,虽然能够反映出作品创作过程,但是,根据河南草庐公司在一审、二审期间提交的Getty公司回复邮件等反驳证据,Getty公司确认相关图片系由摄影师将自己的作品投稿给Getty公司销售,Getty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后支付给摄影师相应版税,而投稿的摄影师仍然保留图片的著作权。

虽然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尚不足以完全否定汉华易美公司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但是,由于汉华易美公司与Getty公司之间存在业务上的联系,汉华易美公司也正是基于Getty公司的授权才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汉华易美公司相较于河南草庐公司更有条件获取Getty公司取得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证据,如果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存在虚假内容,汉华易美公司也有条件加以举证反驳。

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汉华易美公司不仅并未通过举证否定河南草庐公司反驳证据的证明力,而且还在答辩意见及本院询问过程中,明确认可涉案图片1和图片4系由摄影师与Getty公司签订供稿协议,由Getty公司作为代理人,以Getty公司的名义对外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2和图片3,系Getty公司收购OJO公司后相应取得图片著作权。

但是,即使汉华易美公司的上述陈述内容真实,代理关系的性质也决定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发生民事权利的移转,在图片摄影师仍然保留著作权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关于Getty公司拥有涉案图片1和图片4的著作权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而汉华易美公司也未能提供OJO公司享有涉案图片2和图片3著作权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其关于Getty公司基于收购OJO公司而取得相关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也就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在河南草庐公司提交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Getty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综上,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在案证据,本案无法认定Getty公司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应地,汉华易美公司关于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一审、二审法院在河南草庐公司已经提交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未能全面、客观地审核全部在案证据,导致事实认定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311号民事判决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7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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