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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商标使用状况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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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商标使用状况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影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于2011年发布2020年12月29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6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意见修改完成的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于近日发布。该指南第8.3条就商标使用状况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影响问题,提出意见:

8.3 商标使用状况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影响

1.商标未使用

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害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额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的商标

商标受保护的原因不在标识形式本身,而在于它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以及所体现的商誉。如果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且被撤销,则该注册商标实际上并无知名度,也不能发挥市场识别作用,消费者不会将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相联系并产生混淆或误认。由于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体现出其商业价值,并没有可保护的实质性利益,因此对于此类已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从撤销之日起无需再给予司法保护的必要

(详见案例三十七)徐某诉名爵公司、南汽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83号】

徐某系“名爵 MINGJUE及图”商标的受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小型机动车等商品。被告名爵公司、南汽公司等在生产销售的普通乘用车(轿车)车身前端标示MG及图标识,车身尾部标示“南京名爵”字样,并在多种媒体、展会上发布大量相关广告,广告中使用了“MG名爵汽车”文字、MG及图与名爵文字并列等使用方式。徐某主张被告生产、销售的轿车类小型机动车产品,擅自使用了涉案商标,侵害其商标权。在该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涉案“名爵 MINGJUE及图”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国家商标局撤销在“小型机动车”商品上的注册,故原告明确变更其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自其受让涉案商标,至涉案商标无效前期间内,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20万元。

法院认为:首先,徐某受让涉案注册商标后,并未在核定使用的小型机动车商品上实际使用,故涉案注册商标并不会因此而取得知名度,此后,又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其在小型机动车上的商标专用权,故涉案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客观上未能发挥市场识别作用,消费者不会将被控侵权标识“名爵”文字与涉案“名爵 MING JUE及图”商标相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其次,商标受保护的原因不在于标识形式本身,而在于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及由商品或服务所体现的商誉。如果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并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实际使用,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该权利在有效期内未能体现出其商业价值,亦即没有可保护的实质性利益存在,对于此类已被撤销的商标专用权,无需再给予追溯性的司法保护。

3.考虑注册人的主观状况

如果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或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的意图,只是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考虑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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