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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靠“微信”商标,“微信树”被不予注册

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微信树”(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腾讯公司“微信”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二者构成近似商标;此外,腾讯公司的“微信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腾讯公司上述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腾讯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予核准“微信树”商标注册。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日,河南粮承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在第36类上申请注册第53982658号“微信树”商标,该商标于2021年6月27日获初审公告后,被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裁决结果】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7480号《第53982658号“微信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在该异议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

被异议商标“微信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经纪;不动产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872047号、第29089811号“微信及图”、第16152613号“微信”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信息;不动产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保险经纪;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融资服务;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金融担保(担保服务);典当经纪;受托管理;募集慈善基金”,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微信”,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于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的“微信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对第53982658号“微信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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