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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授权使用商标,还会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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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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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已生效。该案涉及原创字体是否构成美术作品以及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认定。

案情介绍

叶友根系“叶根友行书(繁)”“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原告经其授权取得使用权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被告某足浴公司在其店铺店招、宣传海报、洗浴用品、服装等处使用了“金色印象”“金色春天”“养生会所”标识。原告主张该足浴公司使用的上述文字字体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应字体相同,侵犯其著作权。被告某足浴公司辩称,其仅系加盟方,经特许人授权使用涉案标识,且特许人经授权享有“金色印象”文字商标的商标权,故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裁判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请保护的字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店铺店招等处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不侵权的抗辩,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涉案“金色印象”文字商标的申请日晚于涉案美术作品的公开发表时间及办理著作权登记的时间,且其字体为常用字体,其权利行使应当受到限制,不得侵害原告在先享有的著作权。虽然被告经过授权享有“金色印象”商标的使用权,但该商标授权许可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法授权,被控侵权字体“金色印象”与上述注册商标字体完全不同,且被控侵权字体亦并非仅“金色印象”四个字,故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5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未在指定期限内预缴上诉费,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经营者常常将具有美感的特殊字体用于其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店铺装潢。因上述使用行为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亦越来越多。审理中,多数被告抗辩原告主张的字体不构成美术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亦有被告抗辩其使用的是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关于美术作品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简单地说,美术作品是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著作权法对于美术作品保护客体实际上有最低限度的质的要求,即具有审美意义或者审美目的。如果当事人主张的字体在布局结构、断笔方式、笔画粗细、曲直、长短等方面体现美感,形成了独特的书写风格,与常用字体存在明显的差异,具有区别于常用字体的独特性,即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本案亦是依据上述标准认定原告主张的字体构成美术作品。
关于注册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侵权。具体到本案,虽然被告经授权享有“金色印象”文字商标的使用权,但其实际使用时并未使用核准注册时的字体或者其他常用字体,而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权的涉案美术作品,故被认定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经营者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在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后再使用他人作品,避免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发生。

来源:重庆两江自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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