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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国贡 优基原浆”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案      商评字[2023]第0000191144号
关于第51153212号“商国贡 优基原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91144号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亳州市古泉酿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08日对第51153212号“商国贡 优基原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年份原浆”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巨额投入、持续经营的白酒品牌,在市场上具有非常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摹仿,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本身含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特点产生误认。4、被申请人作为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在应知明知申请人及其品牌知名度的情况下,执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5、申请人已通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成功阻止了多件与“年份原浆”相关商标的注册。根据公平诚信以及审查一致的原则,争议商标亦应予以无效宣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复印件及光盘证据):
  1、申请人“年份原浆”商标注册信息、商品包装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登记证明、认驰批复、行业协会出具的说明等;
  2、销售合同、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商品包装照片;
  3、广告合同、发票、产品拍卖会、市场发布会等资料;
  4、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资质证书;
  5、年冯原浆专项审计报告、全国消费者知名度调查报告等;
  6、在先行政、司法裁定书等申请人维权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8月7日被公告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8月13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二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黄酒等商品上,现均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1、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争议商标“商国贡 优基原浆”使用在白酒等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一“优基原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地处安徽省毫州市古井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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