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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现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等内容,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已构成《商标法》第19.4所禁止的情形
【案      商评字[2024]第0000037268号
关于第30257844号“大宅门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37268号
   
  申请人:成都市大宅门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玉帛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3日对第30257844号“大宅门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本案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内明确包含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以及版权代理服务,这些是商标代理机构的职能,被申请人旗下的商标注册类别繁多,本案争议商标也注册于33类,被申请人明显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二、被申请人一共申请注册了155件商标,属于恶意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的情形。三、被申请人注册自身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商标,并且恶意囤积,扰乱市场秩序,试图通过商标的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经营范围截图、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截图、第1719116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目前被申请人名下只有本案33类争议商标一件有效商标。第1719116号商标为被申请人与聊城市第一酒业有限公司共有,聊城市第一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本案申请人生产“大宅门”白酒,后该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聊城市第一酒业有限公司假冒第一注册人,侵占该商标权,其提交的证据均没有被采信,致使被申请人无从维权,导致损失该注册商标。聊城市第一酒业有限公司及本案申请人相关行为已涉及到违法。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作品登记证书;2、第1719116号商标相关法院判决书;3、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3年6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米酒;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黄酒;白兰地;杜松子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
  2、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营业执照(副本)显示:被申请人现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等内容。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我局查询记录、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现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等内容,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虽然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其营业范围不包含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等项目,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服务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若对前述情形不予限制,则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需要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故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其营业范围不包含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等项目不能成为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当然理由。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4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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