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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文字“酸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统一企业不能独霸酸菜
【案      商评字[2024]第0000037308号

关于第69584215号“老坛酸菜爷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37308号

  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84215号“老坛酸菜爷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酸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琰
白媛

2024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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