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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不当注册商标还购买并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陕 西 省高 级 人 民 法 院(2022)陕知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于不当注册商标行为及后续购买人的购买及使用行为给出了定性: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简单事实:上海某公司注册了元贝商标,西安某爱公司购买了该商标并许可西安某贝公司使用。南京元贝公司提出了不正当竞争诉讼,并得到了一审及二审的支持。
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涉案第14485042号注册商标“元贝”,申请注册的原注册人为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名下申请注册商标近七百余件,包括多件与在先具有知名度的他人商标或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经生效裁定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涉案第14485042号注册商标“元贝”及其他已经转让于西安某爱公司的“元贝”“元贝驾考”商标也与他人在先商号、网站名称文字相同,前述行为已经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模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仅以该商标已经注册为由作为依据抗辩免除不正当竞争责任。上诉人西安某爱公司虽然属于受让上述商标的情形,不是原商标注册人,但上诉人西安某爱公司在受让上述涉及“元贝”的商标前,被上诉人(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在驾驶员考试培训领域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西安某爱公司也曾上架“热爱学车”软件,相关的证据表明其在知晓南京元贝公司使用“元贝”字样作为标识和企业名称进行驾驶员培训经营的情况下,不但不予以合理避让,反而积极地寻求受让涉案“元贝”注册商标,且受让的商标又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商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明显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不能因其受让注册商标而免除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西安爱某公司作为西安元贝公司的股东,对西安元贝公司给予商标独占许可授权,及西安元贝公司在手机应用市场上架运营的驾考软件中使用“元贝”“元贝驾考”字样的行为,相互配合,有意思联络地对南京元贝公司的在先权益构成侵害,属于共同实施的针对南京元贝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况且,从南京元贝公司提交的无效宣告裁定书来看,使用涉案第14485042号注册商标“元贝”的行为未必属于使用合法注册商标的行为,该商标的效力并不稳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综上,两上诉人不能仅以其具有“元贝”注册商标权或经授权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抗辩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不正当竞争责任,其行为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擅自使用”。
西安元贝公司使用的“元贝驾考”手机软件,其中“元贝”二字与南京元贝公司的企业字号、网站名称、服务名称相同,“元贝”二字为臆造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西安元贝公司与南京元贝公司均为驾驶员考试领域的经营者,均在线上发布运行软件,进行线上经营,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两者之间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者混淆二者的服务来源,故而属于容易造成混淆的情形。
综合上述,本院认为,两上诉人(西安某爱公司、西安元贝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全文到知产宝上看吧竞争案例 | 全国首例!陕西高院判决:恶意抢注商标的“受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表述相当清楚了,也不用多说什么。就是提醒某些自以为懂法又想投个机的朋友,一定要主动规避知名品牌,没有便宜是可以白占的。当然真正诚信经营的朋友更要记住这个案件,将来维权可以参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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