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原告系知名拉链生产商YKK公司,其生产的拉链享有极高知名度。YKK公司曾用名为吉田工业公司,其享有“YKK”“吉田YKK”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某贸易公司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李某某为某贸易公司股东。被告某吉田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原告曾用名称“吉田”字样,同时其与某贸易公司存在人员关联,不仅在本案中就某贸易公司销售拉链产品提供接洽服务,还直接从事涉案拉链交易行为。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以特殊名称(企业曾用名称)认定混淆行为案件既需考量曾用名称的承继和保护问题,又要结合被诉侵权行为和具体案情综合审慎认定,在加强对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防止曾用名称泛化不当保护。法院综合考量曾用名积淀商誉的承继、曾用名字号使用现状、被告作为业内企业对原告曾用名字号的应知程度和避让义务、主观故意及客观后果等因素,认定被告某吉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被告某贸易公司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法院判令某贸易公司、某吉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本案系全国首例以权利人曾用名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是否有权起诉”和“是否构成侵权”,前者着重审查曾用名称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曾用名称的知名度、曾用名称承载和积淀的商誉是否应被承继、该商誉是否已构成权利人保持市场竞争力和交易机会的因素、曾用名称在同业的现存情况;后者则重点审查被诉侵权行为本身是否违反经营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被诉侵权人的经营范围、结合具体细化的侵权行为分析认定被诉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攀附的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关联误认的后果,是否误导消费者产生相关联想,从而不当攫取本该属于权利人的商业利益等因素。本案的处理体现了既加强对权利人曾用名称合法权益的保护,又防范和避免曾用名称的不当泛化保护的司法态度,实现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本意,对类案处理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来源:天津知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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