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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宥坐 浅谈凌迟
按:蛋疼拿大学时代的旧文出来改订了一下,聊作科普。

凌迟,旧法写作陵迟,民间又称千刀万剐。
作为中国最具有代表性的刑罚之一,凌迟“可以说是那时最为残酷的刑罚。”(《中国古代东方死刑论》)。“作为死刑之一,受刑人需要长时间地忍受切肢之痛,最后‘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王立民语。)这种实际上的一罪多罚给受刑人带来的不仅仅是肉体上的痛苦更是精神上的折磨。

陵迟二字,本意原指平缓的山坡,溯词源可及《荀子》。其中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翻译过来就是,三尺高的山崖,车子就无法拉上去,但有百仞那么高的山,却可以任由车子一直拉到山顶,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山坡平缓。清末中法史权威沈家本认为,这种手法上的比喻便是凌迟之名的由来。他说“陵迟之义,本言山之由渐而高,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义”。然而在他之前,明人应梗也有个解释,他认为,“凌,细割之意,迟,缓也。凌迟者,使之痛极而死,刑之极也,此又五刑之外也。”至于哪一种更值得采信,见仁见智了。

历史上,凌迟之刑有着许多手法相似的兄弟,其中一部分,后世也引为凌迟的别称。
明朱国桢《通幛小品》卷十八中云:“贞元中,宣武兵变,执城将另之。”并注释说——“另,即剐也。”
隋炀帝时,大臣宇文述上奏,请变常法惩处参与反叛的斛斯政。隋炀帝“于是将政出金光门,缚政于柱,公卿百僚并亲击射,脔割其肉,多有啖者,啖后,烹煮,收其余骨,焚而扬之”。其中脔者,《说文·肉部》云:“脔,切肉脔也。”和凌迟是很相似的。
到了明末,崇祯帝中了皇太极的反间计、将袁崇焕处以磔刑。张岱在他的《石匮书后集》中记载道“……于镇抚司绑发西市,寸寸脔割之。割肉一块,京师百姓从刽子手争取生啖之。刽子乱扑,百姓以钱争买其肉,顷刻立尽。开腔出其肠胃,百姓群起抢之,得其一节者,和烧酒生啮,血流齿颊间,犹唾地骂不已。拾得其骨者,以刀斧碎磔之,骨肉俱尽,止剩一首,传视九边。”这里的磔、脔割皆指凌迟,可见此时三者意义可互通使用。

然而正式律法中凌迟始于何时?这个在史学界是有所争议的。
从清末法学家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来看,“唐律……尔时并无凌迟之法,故律无文”。由此可以看出在唐朝律法之中尚无凌迟这一刑罚。
关于具体的凌迟刑名的起始时间,史家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一)五代说。南宋陆游 《渭南文集》卷五:“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南宋理宗时的赵与时也认为:“律文罪虽甚重,不过绞、斩而已,凌迟一条,五季方有之,至今俗称为法外云。”或许也是受了陆游的影响。
(二)辽代说。清代沈家本 《历代刑法考》:“《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与斩、凌迟之属……’。按:凌迟之刑,始见于此,古无有也。放翁谓起于五季 ,然不详为何时。”这里虽然参考了陆游的五代说,但是因为并不可考准确时间,故按住不表。相比之下,辽则已经确实的有了明律。
(三)金代说。南宋人王键在其《刑书释名》中说,死刑 “隋唐宋同二等:一日绞;二日斩;金加凌迟,共三等。”
(四)宋代说。倪正茂等编 《中华法苑四千年》提到过:“有文字可证明的应是宋代。据 《通常·刑考》载:仁宗(天圣六年)诏‘如闻荆湖杀人祭鬼,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当时处凌迟刑事的方式是先一一砍下四肢,然后割断咽喉。到神宗赵顼时,凌迟刑的使用已很普遍了。”
(五)元代说。《辞源》:”凌迟……元代正式列人刑法之内,直到清末始废。”明代丘溶在反驳吕思勉认为凌迟始于隋唐明清沿用的说法的时候也是这样说的:“自隋唐以来,除去前代惨刻之刑,死罪惟有绞、斩二者,至元人又加之以凌迟处死之法焉。所谓凌迟处死,即前代所谓也,前代虽于法外有用之者,然不著于刑书,著于刑书始于元焉。”

个人认为,《渭南文集》中对于凌迟的描述与后世所知凌迟的行刑方式相差无几,可以认定后世所说凌迟之刑,实际最晚在五代时期已经形成,至于是否能够追溯到更早的隋唐时期,则尚待更加详尽的资料。而凌迟入律,载有凌迟刑的《辽史·刑法志》颁布于神册六年(公元921年),而作为佐证,史书中有记载的最早的凌迟案例也出现于辽太祖神册六年。据 《辽史·列传第四二》 记载:”六年,滑哥预诸弟之乱。事乎,群臣议其罪.皆谓滑哥不可释,于是与其子痕只俱凌迟而死,敕军士恣取其产。”可见凌迟入律,当不晚于辽神册六年。

关于凌迟的具体执行方法,历史上大体相似,但有所变迁。前文提到了陆游所述的:“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到了清代的王明德记述凌迟则是这样的:“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可见,比起宋人说的五代做法,已经详细了许多了。

野史中,关于凌迟的刀数也有很大的不同。元代执行凌迟,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明代执行凌迟时刀数则远胜于前朝。明代有两次凌迟处死案例,都对刀数有着明确的记载。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
其中郑鄤是这样的:”鼎沸之中忽闻宣读圣旨应剐三千六百刀……人拥挤之极,原无所见,下刀之始不知若何。但见有丫之木指大绳勒其中,一人高距其后伸手取肝肺两事置之丫颠。忽又将绳引下,聚而割之如娟。须臾小红旗向东驰报,风云电走,云以刀数据报大内。”
而刘瑾,张文麟在《借月山房丛抄》中也做了详尽的描述:“……刘瑾已开刀矣。凌迟刀数,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头一日例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动刀,则有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矣。人言犯人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则血从此出,想应是矣。至晚,押瑾顺天府宛平县寄监,释缚,瑾尚食粥两碗。反贼乃如此。次日押至东角头。先日,瑾就刑,颇言内事,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气绝。时方日升,在彼与同监斩御史具本奏奉圣旨,刘瑾凌迟数足,剉尸,免枭首。受害之家,争取其肉以祭死者。剉尸,当胸一大斧,胸去数丈。逆贼之报亦惨矣。”
如沈家本先生在《历代刑法分考》所说,“相传有八刀之说,先头面,次手足,次胸腹,次枭首。皆刽子手师徒口授,他人不知也,京师与保定亦微有不同,似此重法,而国家未明定制度,未详其故。”由此看来,刀数分寸还是在刽子手的手里。

凌迟这样一种最为年轻也最为残忍的酷刑,直到清末才迎来了它的终结。在这里,沈家本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深受法家思想、儒家思想和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三重影响的沈家本,认为“先王之道在德教而不在刑政”, “刑非威民之具,而以辅教之不足”。 光绪三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他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主张: “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者,亦莫不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当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同时,他也认为“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上书《删除律内重法折》、《变通窃盗条款折》、《虚拟死罪改为徒流折》等,主张革除重法,在修律中删除重律的具体措施。这些均直接或间接来自于西方刑事立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制定《大清新刑律》草案时,沈家本主张死刑唯一,提出了废除旧律中的凌迟、枭首、戮尸三项代之以斩决、绞决的建议。在考察了西方各国刑法规范后,他最终主张死刑仅用绞刑一种。

不单单考虑沈家本、伍廷芳的个人影响,当时的历史环境也是凌迟这样的酷刑走向消亡的契机。面对汹涌而来的西方列强,以及滚滚的西学东渐趋势,清政府自身日渐衰微,已经很难完善高效的维持起一个严刑酷法的国家机器。另一方面,由于忙于应付农民起义之内忧,以及外来侵略之外患,原本的酷刑实施也难以得到完善的保障。革除旧律中的重刑既是减轻内部矛盾,也是向西方列强展示其进步,以维护大清帝国的国际地位。
《修正刑律草案》最终在沈家本、伍廷芳的坚持下得以颁布。尽管当时的清王朝已经是风雨飘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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