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案例
被害人涂某某因发烧咽喉痛自行骑电动车到被告人刘某某诊所就诊。被告人刘某某对涂某某检查后诊断其为“咽扁炎”,即开具以下处方对涂某某进行治疗:复方氨比1支(肌注);柴胡1支(肌注);5%G.S250ml、林可霉素0.6×3支、利巴韦林0.1×5支、西咪替丁0.2、地米5mg、静脉点滴;0.9%N.S250ml、头孢哌酮钠舒巴坦1g×3支。
在被告人刘某某监督下,唐某某进行配药、对涂某某施行肌注及静脉注射工作。被害人涂某某在静脉点滴注射约20分钟后,开始出现目光呆滞、头痛、呕吐等症状。被告人刘某某对涂某某进行检查后,安排唐某某在旁观察涂某某。约2分钟后,涂某某身体开始出现抽搐现象,被告人刘某某认为是高热反应,使用酒精对涂某某进行全身擦拭、吸氧。
约5分钟后,涂某某身体再次出现抽搐现象,被告人刘某某仍然只是使用酒精对涂某某进行全身擦拭。约十几分钟后,涂某某出现第三次抽搐,被告人刘某某在发现涂某某已经没有意识后,即让其丈夫拨打120急救中心要求急救。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发现涂某某心跳停止后,采取了对涂某某注射肾上腺素和进行心肺复苏治疗。
在被害人涂某某出现异常症状、症状不断加重直至心跳停止全过程,被告人刘某某始终没有采取停止原药液对涂某某的静脉点滴。约8分钟后,120急救中心的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对涂某某进行抢救,经过约半个小时的抢救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二、鉴定意见
刘某某存在医疗过错,法医学参与度为E级。
三、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四、案例点评
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盲目自信,患者在其诊所诊疗过程中出现异常症状后,被告人刘某某违反诊疗规范、常规,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
五、本案例的难点解读
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有异议,表示不予认罪。其辩护称,患者涂某某到诊所就诊没有按事实讲述自己的病情,没有重视自己的疾病,也没有系统的进行治疗,被告人刘某某在对患者涂某某诊治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诊断和治疗方案都是正确的,没有出现严重不负责的行为;
x医学会的鉴定及x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法院认为,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是经过依法核准登记,x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法学鉴定意见书的司法鉴定结论相互吻合。
【说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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