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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退休教师杨松在两会时的建议
2009年两会的时候,国企退休教师杨松的建议得到了88421位网名投票的支持。
2010年两会的时候,国企退休教师杨松的建议得到了全国政协的支持。现将两份建议的原文发在这里,供参考:
一、国企退休教师杨松在2009年两会期间的建议
关于尽快对国企退休教师落实教师法其法定教师待遇
纳入政府各级财政统一支付保障的建议
具体建议如下:
一、建议政府立足长效机制,根据两种不同经济体制时期,国企学校举办者属性不同,历史分段:将计划经济时期任教;在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的教师移交政府教育部门管理,其退休教师待遇由政府各级财政统一支付保障。
二、建议国务院明确解决这一问题的责任主体,交办有关部委牵头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或措施,尽快结束长达六年之久的只有书面答复意见,无可实际操作政策或措施的局面。使这关系到全国6万名国企退休教师反映6年之久的法定待遇问题尽快依法得到解决。
三、建议可否考虑采用一个部门管理,两个渠道筹资,三级(中央、省、市)财政承担的办法,即属地政府设一个国企退休教师工资待遇统一管理支付部门,两个渠道筹资即养老金部分由原渠道(社保)负担,与政府办学退休教师工资等差额部分由政府各级财政负担的解决办法.
建议理由如下:
一、国企退休教师从教的史实决定了应依法享有教师待遇
教育本来就是社会职能,但因我国的特殊国情,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曾实行政府办学和国企办学“两条腿走路”,“双轨制办学” 格局。国企职业学校退休教师在职期间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而且具有《教师法》所明文规定的教师主体资格,无疑,应享有法定教师待遇。《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这一法律规定在《教师法》颁布十五年的实践中,已在政府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国企办普通中小学中得到落实,至今唯有国企职业学校、幼儿教育退休教师未能依法落实。事实上作为教育同一行业、教学同样岗位、教师同类人员、就应享有同样的教师待遇。
二、计划经济时期国企职业学校举办者的属性决定了退休教师待遇支付保障的责任主体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编的《教育法律问答》中明确解释:国家办学其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一些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和行政教育经费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无疑,计划经济时期国企办学属于国家办学,本着“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国家应该把国企退休教师管到底,其退休教师待遇应由国家负责,政府各级财政统一支付保障。
三、计划经济时期国企职业学校编制及经费决定了国企退休教师在企业中是相对独立的群体
除教师的工作岗位及职责已确定了其退体教师群体在企业中的特殊性外,同时在国发[1980]252号文件三条(二款)中规定: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员工列为各主办单位事业编制;经费列为企业营业外支出。当时国企办学与政府办学教师的编制及待遇相同。无疑,现在退休教师仍然是相对独立的群体不同于企业退休职工。现实是在国企改制中90%左右的职业学校解体或停办,遗留下的退休教师已进入了社会保障,同时这一群体的待遇问题更与改制后举办者属性已改变的企业教育机构能否移交没有必然的关系。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是否按《教师法》规定执行教师待遇。这一反映六年之久的问题关系到原国企遗留下近6万名退休教师的切身利益,而且社会影响很大,希望尽快全面落实《教师法》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祈盼,教师法的阳光普照到所有退休教师的身上,我们充分相信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法力度。我们热切的盼望着享有教师待遇的这一天。
国企退休教师杨松
2009年3月7日
二. 国企退休教师杨松在2010年两会时的建议
关于对国企退休教师落实《教师法》
尽快依法制定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方案的建议
国企退休教师法定待遇问题,涉及面之广达20多个省(市);涉及人员之多达6万余人。可见,这是一个具有共性的社会问题。20多省(市)国企退休教师代表20多次集体赴京依法申诉,请求国家机关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7年锲而不舍。可见,这其中一定会有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必然性。面对这一现实,如果继续延宕不决,无限期研究下去,仍然只停留在书面答复上,这不仅关乎到6万名曾为中国职业教育呕心沥血几十年的退休教师,晚年生活和公平待遇,更影响到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尽快结束六年来只有答复意见无具体实施方案的局面,使6万名国企退休教师的法定教师待遇尽快依法得到解决,本着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本着中央保民生、保稳定的精神,本次会议提出建议.
理由如下:
一、国企退休教师多年从事教育教学的史实,决定了应依法享有教师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教师队伍建设开始走上法治化。同时,《教师法》也是我国教育史上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法律,关于教师的权利、义务和待遇等方面都以法律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国企退休教师具有《教师法》明文规定的一切教师主体资格;在国企学校任教几十年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他们虽然在国企中,但却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对这一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的《教育法律问答》中明确指出:只要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都是《教师法》保护的对象,享受《教师法》所规定的权利、以及工资、住房、医疗等各项待遇。
面对国企退休教师几十年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事实,面对教师法的有关规定,面对全国人大的司法解释,无疑,国企退休教师应依法享有教师待遇,而不是企业职工的待遇,更不应将这部分退休教师推到一般企业退休职工群体中,简单地作为普通企业退休职工对待。
二、计划经济时期国企学校举办者的属性,决定了退休教师法定待遇保障支付的责任主体
由于学校举办者属性不同,决定了教师待遇支付保障的责任主体不同。关于计划经济时期国企学校举办者的属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教育法律问答》中明确指出:国家办学,其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其它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和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无疑,计划经济时期国企职业学校属于国家办学,根据“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保障国企退休教师待遇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支付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差距经费的责任主体应是各级政府财政。
三、依法解决国企退休教师的法定待遇有关部委已经达成了共识
1、教育部在2005给两会代表的答复中明确表示“……企业要按照教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好这些教育机构教师的工资待遇问题”。
2、财政部在2006年给两会代表的答复中明确表示“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应遵循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妥善解决教师待遇问题。”
3、国资委在2008年给两会代表答复中明确表示“……通过配套改革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教师待遇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研究并争取解决”
4、国资委在2009给两会代表的答复中明确表示“……我委始终对职教机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高度重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09给两会代表的答复中明确表示“……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调研,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6、国家发改委在2006年9月18日给国企退休教师杨松等同志的书面答复中表示:“你们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要,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我们将积极配合职能主管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动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将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时会予以考虑。”
7、教育部在2007年9月25日给国企退休教师杨松等同志的书面答复中表示:“只要取得了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并在教师法规定的学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都应该属于教师法适用范围。”
8、国资委在2007年11月19日给国企退休教师杨松等同志的书面答复中表示:“国资委对此高度重视,对于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国企职、成、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部门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2月12日在给国企退休教师杨松等同志的书面答复中表示:“作为全国技工学校的综合主管部门,我们将密切关注这一事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提出政策议。”
从上述有关部委的答复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解决、争取解决、妥善解决、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是各部委已经达成的共识,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出台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实施方案.
为此建议国务院:
明确保障国企退休教师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
明确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差距,经费支付的责任主体。
责成有关部委尽快依据教师法制定解决国企退休教师法定待遇问题实施方案,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国企退休教师杨松
201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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