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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会组织规程》
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3月8日发布《中国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会组织规程》,在2007年8月1日,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修正。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国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会组织规程
外文名
Organization Regulations Committee of the Chinese Kuomintang District Division
发布时间
2006年3月8日
发布单位
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目录
1修改历史
2规程内容
折叠编辑本段修改历史
2006年3月8日,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1日,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修正
折叠编辑本段规程内容
第 一 条
区分部委员会之组织,依本规程行之。
第 二 条
区分部委员会为基层工作行动单位;以村里为范围,报请上级党部核准后设立之。
第 三 条
区分部委员会置常委一人,由区分部委员互选之,必要时得由上级党部遴派。
区分部委员会置委员若干人,由党员选举之,必要时得由上级党部遴派。
区分部委员会下设小组,置小组长一人,由党员选举之,必要时得由上级党部遴派。
第 四 条
区分部委员会之任务如下:
一、执行上级党部之指示及本级委员会之决议。
二、吸收党员,开展服务工作。
三、宣传本党政策,反映民情民意,掌握社会脉动,扩大结合群众。
四、在各种选举中,动员支持本党提名的候选人竞选。
五、协助征收党费。
上级党部得就区分部之特性,分别规定其特别任务。
上级党部得就区分部之特性,分别规定其特别任务。
第 五 条
区分部委员会常委、委员、小组长任期为二年。
第 六 条
区分部委员会党员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以下简称党员大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集临时党员大会。
一、上级党部指示召集时。
二、所属党员半数以上之请求时。
第 七 条
区分部委员会经费、党费及特别捐收支情形,应按期报告本级党员大会。
第 八 条
第八条本规程经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修正亦同。
附:区分部党员大会程序。
一、宣告开会(报告党员人数及实际出席人数)。
二、主席就位。
三、全体肃立。
四、唱国(党)歌。
五、向国旗党旗及总理遗像行三鞠躬礼。
六、主席恭读总理遗嘱。
七、主席报告。
八、上级指导员致词。
九、工作报告。
十、工作检讨。
十一、讨论提案。
十二、临时动议。
十三、宣读党员守则。
十四、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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