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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案例普法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

  德安法院网讯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其中之一即是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见于该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至第九百五十条,共计14个条款,分别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内容与形式、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物业服务人的义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终止等相关事项。其明确了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其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案例简介:德安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九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日,被告与建设单位选聘的九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公司在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小区存在岗亭无人值守、消防通道门未锁、电动车在楼道通道口充电等安全隐患现象。小区部分业主以上述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按照约定计价方式的85%给付原告九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物业费2600余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建设单位依法聘请的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在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的范围内得到了支持。对其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服务部分,业主有权要求减免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法官解读:和谐、良好的小区环境需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共同建立、治理和维护,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物业服务管理义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质量;作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协助配合物业公司进行管理,遵守文明公约。本案原告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业主应及时缴纳物业费,业主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应通过正常途径沟通协商解决,也有通过业主大会解聘和重新选聘的权利。而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原告,在业主不缴纳物业费时也应主动、耐心与业主进行沟通,接受批评建议,通过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来赢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性循环,以维护小区业主整体利益,尤其是积极主动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利益,唯有如此,才能使小区形成平等、公正、诚信、文明、和谐的良好风貌和氛围,共同构建美好小区、幸福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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