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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小学特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西省小学特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
(转自《江西教育网》)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小学特高级教师须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胜任各年级、各年龄的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能够指导和培养学校高级教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师风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必须获得一次以上"优秀"等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初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三)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小学教师平均周课时数: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每周听课1节;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6节以上,每周听课1节;校级领导每周上课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

  幼儿园教师平均周带班时间:专任教师4个半天以上,保教主任(组长)3个半天以上(或听课、评课8节以上),副园长听课、评课4节以上,园长听课、评课2节以上;

  教研员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具有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服从学校安排,胜任班主任工作。

  能运用良好的普通话进行教学,达到学科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胜任各年级或各年龄班的教学。

  承担过县(区)级以上公开教学或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2次以上(以证书为准),教研员每年须承担公开课的教学,并组织有较大影响的专题培训班或经验交流会(附有关证明材料)。

  独立开展课外活动,能干指导教师开展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取得显著成效。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工作突出,在所在县(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获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学教学业绩显著,本人或指导学生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或获市级一等奖2项。

  三、乡镇(不含城关镇)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中获市级一等奖或获市级二等奖2项。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教育教学论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乡镇(不含城关镇)教师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成绩突出,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教学教学业绩显著,本人或指导学生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本学科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教育教学论著2部(独撰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二)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5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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