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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北京法院全面推行网上预约立案(2014年8月11日开始,含详细流程)

【注意】北京法院全面推行网上预约立案(2014811日开始,含详细流程)

2014811日起,北京法院网上预约立案系统进一步升级:登录权限由律师扩大至其他社会公众,案件类型由一审民事类案件扩大至执行类案件(执行依据须为民事类生效裁判文书)。同时,北京各级法院均设有网上预约立案窗口,为通过预约审核的当事人提供服务。

北京法院网上预约立案须知

第一条 2014421日,北京法院网上预约立案系统正式开通。目前,“律师、参与人、当事人”通道已正式开放,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注册后即可登录该系统进行网上预约立案。北京律协会员还可以通过“北京律协”通道登录。

第二条 2014811日起,网上预约立案的案件类型扩大为: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执行案件。

第三条 诉讼保全申请材料不能通过网上预约立案进行提交

第四条 网上预约立案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但必须符合《北京法院网上预约立案工作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填写和上传预约申请材料。一旦发现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故意虚假申请情形的,取消其网上预约立案权限。

第六条 网上预约立案仅对起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核与预约,不对能否立案受理作出答复。

第七条 网上预约立案系统会保护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预约申请信息的安全。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因登录账号和密码保管不善而导致信息泄露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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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预约立案操作流程

1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点击“创建网上立案”,进入网上预约立案登录界面。

2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登录系统:

1)证件号码登录。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通过“律师、参与人或者当事人”通道,以证件号码和密码的形式进行登录。首次登录的,需要先行注册并经审核通过。

2)北京律协会员登录。属于北京律协会员的律师也可以通过北京律师协会服务系统中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

3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登录网上预约立案系统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选择立案的管辖法院、案件类型和具体案由。确定后,点击“创建”,进入网上预约立案系统的填写页面。

4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预约一审民事类案件的,应准确填写诉讼标的额;预约执行类案件的,应选择执行类型,并准确填写申请标的金额、执行依据及执行依据文书编号等内容。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需准确填写相关身份信息。依据当事人的性质正确选择“添加自然人”、“添加法人”或者“添加非法人组织”,并根据下拉框提示进行填写。

5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填写完身份信息后,应按照要求上传起诉状(申请书)、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必要证据材料等起诉(申请)材料。

上传文件的格式应为:图片、word文档,且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10MB

6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完成信息填写与诉讼材料上传工作后,可以点击“提交”,网上预约立案完成。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在“网上立案列表”项下查询预约立案案件的相关信息。

7网上预约申请需要补正材料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按照要求补正诉讼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

8网上预约申请审核通过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书面起诉(申请)材料前往预约立案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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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网上预约立案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推进立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预约立案,是指为减少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立案往返法院的次数,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通过网上预约立案系统提出预约立案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到预约立案法院办理立案手续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网上预约立案适用于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和执行案件。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登录网上预约立案系统后,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选择管辖法院、案件类型及具体案由。

第五条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按照网上预约立案系统的要求准确填写诉讼标的额、当事人及代理人相关身份信息,并按照要求上传起诉状(申请书)、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证据材料等必要的起诉(申请)材料。

通过网上预约立案系统所提交的起诉材料中不应包含诉讼保全申请材料。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预约立案过程中同时申请诉讼保全的,应于网上预约立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前往预约立案法院当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材料。

第六条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填写或者上传完成后,可以提交申请。提交当日即为预约申请日。

第三章 审核

第七条 立案部门应根据网上预约立案工作量配置相应数量的立案法官专门负责网上预约立案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立案法官应及时对网上预约立案系统的案件进行审核。申请预约立案的案件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网上预约申请中的案由明确、诉讼标的额与起诉状(申请书)一致;

(二)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信息真实存在;

(三)属于法院主管和本院管辖;

(四)起诉状(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五)具备必要的起诉(申请)材料。

第九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立案法官一般应于预约申请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的,审核予以通过,并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前往预约立案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于规定的时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核不予通过。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条 对立案法官认为无法通过网上预约立案系统完成审核的案件,可以终结审核。

第四章 受理

第十一条 立案部门应当开设网上预约立案窗口,保障网上预约立案案件审查的便利、高效。

第十二条 通过审核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携带书面起诉(申请)材料前往预约立案法院,由立案法官对网上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起诉(申请)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通过网上预约审核且经审查,网上预约提交的起诉状(执行申请书)及身份信息真实的,则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自预约申请日起发生中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网上预约立案工作机制及所涉法律问题由市高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20144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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