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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精解3---对方下落不明,我想离婚,该怎么办?
名律精解3---对方下落不明,我想离婚,该怎么办?
   
    马律师,你好!
    女方于2010年5月28日在孩子刚满一岁时,独自出走到广西从事传销活动,在10年6月13日被家人找回,10年7月26日再次丢下一岁多的孩子不顾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在10年9月诉讼过一次,对方拒绝接收法院传票。现已分居一年,想尽快解除这段婚姻,请问我该怎么办? 请您帮忙出个主意,谢谢!
 
     你好!“闻言审听,知情释法”,针对你所询问题,马培杰律师作如下法律帮助回复:
    1、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但对方当事人因失踪或下落不明不应诉、不出庭的,法院会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理此类案件。主要法律依据是:
    (1)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指出,“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这一解释是前后矛盾的,如被告”确无下落“则根本不存在调解的条件或可能,它对审判或司法的误导不可避免)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也相应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2、允许法院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理一方当事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必然会使那些因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而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及纠纷获得必要、及时的法律调整和处理。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由于该款独立于该条第一款关于诉讼离婚的一般条件规定之外,从而消除了修改前婚姻法中存在的制约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缺席判决的各类消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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