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为追要欠款,非法侵入别人住宅,并在别人家中吃住长达20多天。4月3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马强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骁峰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0月,马强在做生意过程中,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苏洋洋,苏洋洋告诉马强说手里有批铝料,急于出售想卖给马强,据马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卷宗显示,马强先后支付给苏洋洋现金35万元。
此后,铝料不仅没有卖给马强,35万元现金也没有返还给马强,情急之下,马强于10月22日和要好的哥们杨骁峰来到苏洋洋的家中找其母亲杨小霞要钱,并扬言说不给钱就不走人。杨小霞报警后,公安民警要求马强等人离开杨家,在外面等候不能私闯民宅。25日夜,杨小霞也因不堪骚扰离家外出不见人影。就这样马强大摇大摆地住在了杨小霞的家中,致使杨小霞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强、杨骁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滞留20余天拒不退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杨骁峰在马强的指使下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从轻处罚。
(张建忠 张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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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徐雪芬律师加注:
一、什么是住宅?公民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休息的封闭空间都应当定义为住宅。住宅不强调所有权,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影响居住权,生活中可能存在居住者住宅私有、共同共有以及借住、租住、公有等多种形式。只要是合法居住者都存在居住的安宁权和其他相关私权利。
二、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如何?《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sa0j.?,1ang=EN-USstyle='font-family:Helvetica;color:#3E3E3E'>”。韩斌在虚假诉讼中的主体身份是原告,而不是证人,故万才华指使韩斌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似更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鉴于万才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万才华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万才华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指使他人作伪证,应理解为指使包括证人、当事人、鉴定人、公证人、翻译人员等在内的、一切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或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提供言辞证据、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在内的一切证据材料的行为。本案中,万才华为逃避其拖欠他人的巨额债务,虚构自己向韩斌借款的事实并伪造相应凭证,指使韩斌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并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及虚假陈述,最终导致法院确认其与韩斌之间的债务关系存在,并制造了其无力偿还他人债务的假象,以此逃避债务。根据上述规定,虽韩斌不是证人而是原告,但因万才华指使韩斌作伪证的行为已实际侵害了司法机关工作的秩序,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妨害作证罪对万才华追究刑事责任。又因万才华指使他人作伪证,进行虚假诉讼,不仅具有恶意逃避巨额债务的主观恶意,而且严重侵害了司法机关工作秩序,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损害,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但鉴于万才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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