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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师人生和执业感悟之四——“砍断小偷的手”

一位律师人生和执业感悟之四——“砍断小偷的手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 赵世玉律师

与一位公务员朋友吃饭,朋友谈起小偷,恨之入骨。朋友说:法律应该规定,逮着小偷就砍掉他的手。

这种想法,古已有之。这种认识,是正义的声音。我想,没有几个人不恨小偷,就是小偷也会认为自己的行为不那么光明磊落。

而作为律师,无论是盗窃犯,还是抢劫犯,杀人犯,如果接受了委托,就要依法辩护。对于其是否构成犯罪,对于其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要认真准备,认真阐述。

这样,为坏人说话的律师就招致了非议,就为有些人所不耻。

享有辩护权是刑事被告人一项重要的合法权利。如果这种事情到了自己头上或者是其亲朋好友,那么他应当是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的。这里面,还有一些可能是由于刑讯逼供或其他原因出现的冤假错案,那是更需要律师辩护的。

律师办案,一般是收费的。既然是靠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执业技能吃饭,那么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顺便挣点钱养家糊口又有什么错呢?

当然,律师为之辩护的人未必是坏人,未必有外人想象得那么坏,更不能说律师的辩护不中用。律师的辩护,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有一点需要注意,当小偷的都是些什么人?我想,大多是那些无房住无事做的人,他们起早贪黑担惊害怕地去当了小偷。

在小偷小摸(盗窃)的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有稳定住房和收入的人员,所占比例是很低的。一方面是这个群体的素质相对高一些,更重要的方面是这个群体不需要靠小偷小摸来维持生存来改善生活。

去当小偷,无论如何是不对的,是应当得到法律惩罚的。这惩罚,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非法进行的。

砍断小偷的手,未被法律所允许,自然是不可行的。法律曾经允许过,但那已是遥远的过去,是被实践证明不可行的东西。

其实,做过小偷的人实在是不少。只不过,做过小偷的人也不愿承认自己是小偷,或者说是认为那只不是不是。比如,小时候偷个萝卜、地瓜之类,长大成人后从单位里顺手牵羊拿点这个那个的。

如果当真要砍断小偷的手的话,那恐怕许多人的手早已是残缺不全了。再说,万一冤枉了人家,砍错了手怎么办,岂不是一失成千古恨?

严刑酷罚,砍断小偷的手,说到底只是一种心情的宣泄。

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在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一定要把更多的精力更多的财力投入到预防当中去。

有更多的人安居乐业,幸福生活,就可能会有更多的人遵纪守法。

反之,有更多的遵纪守法,就可能会有更多的人安居乐业,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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