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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谈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谈

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经办警察的思想、性格、经验、好恶等影响,结果偏差就很大,往往会使受害者感到警察有偏向,尤其是复核的认定书,尽管初始认定书中很多事实不清、法条使用不当等很多地方都改了过来,但大多会出现双方最终责任结果不变的现象,在警察看来,你对他认定的结果不服,让他复核,他是绝不情愿的,这就造成了理由及事实都更改了,结果不改的原因。试想,谁愿意承认自己的错误,那不就是打自己的脸吗,所以警察认为事实不管怎么变,只要结果不改变,就不能说我认定的是错的。这就是在复核结果中仍不改变结果的原因。其实,警察也不愿改认定内容,但他没办法,因为事实不容他的意志为转移,谁撞谁、怎么撞的监控可以证明、车速有超速的检测报告等等,警察再不情愿,也不得不改,责任结果不变。这种情况下出来的认定结果能有什么公正的效力可言。

中国的交通事故认定制度比较奇葩,如初审认定是A警察做的,受害方不服,复核还是A警察来做,大家有什么感想。你对复核认定还不服,走信访部门,信访部门会把材料转到交通支队或者大队、中队什么的,最终还得落到A警察身上,这是会答复你,复审只有一次,不服可以走复议、司法、和解等方法救济。这似乎完美的救济,试试看就知道了,走复议的结果是:复核的认定书,不能复议。走司法的结果是:法院只对赔偿诉讼,对复核后的认定书,法院不受理。走和解,要能和解,我还要你这认定书干嘛。对不公正不公平的认定书,那就叫没地方说理去。这样的不公正认定书,怎么能采用,当然事故认定书也没有资格具有强制性。如果具有强制性那就更奇葩了,受害者非采取过激行为不可。

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强制性,他就是一个证据,还是一个效力待定的证据,为什么这么说,如果受害者拿出充足的证据。还可以推翻了这个认定书,法官完全可以对这个认定不予采信。

一个错误的事故认定,如果是赔钱的一方觉得不公,完全可以对这个认定不理会,因为他没有强制力,对被赔的一方觉得不公平,完全可以用事实和证据让这个认定失去应有的效力。

只要制度不改变,这奇葩的认定书将时刻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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