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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公证实务分析与构想——读最高人民法院在线诉讼系列规则有感


在线公证实务分析与构想[1]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互联网法院及各地法院创新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先后出台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和在线运行规则,形成在线诉讼规范体系,固定了实践成果,也为在线诉讼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规范基础。相较之下,在线公证[2]无论是规范制定还是业务开展方面进程都相对缓慢。近年在疫情影响下,行业做出了有益尝试,多地制定“远程视频公证”规范指引,公证机构尝试开展相关业务,但整体仍偏保守。名称上我们就未采用诸如“在线公证”、“线上公证”等外延更宽泛的说法,适用范围、审查标准等具体规范要求上也明显带有谦抑、稳慎的意味,相应实务也延续这一基调,线上程序线下化倾向明显,在线公证特质与比较优势未有彰显。这些保守做法直接导致在线公证实践探索步伐缓慢,创新不足,很难为《公证法》的修订或统一的在线公证规范制定提供支撑,长远来看会掣肘公证的创新发展。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与在线诉讼系列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为公证提供了参考。被动、谦抑的司法尚且与时俱进,大刀阔斧进行线上改造,将司法的效率价值几乎是作了“置顶处理”。作为法律服务的公证自应积极回应时代需求,打破认识、理念上的桎梏,更为果断、深入地探索在线公证实践,拓展线上方式对公证的效用边界,将在线公证打造成独立且与传统模式融入、协同的公证办理方式。

在线公证的价值目标
01
便民利民
公证制度广泛融入并深深扎根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入世”的制度,在与时俱进、便民利民上比司法更具紧迫性。在线公证正是对这一需求的回应,其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就是便民利民。一方面是为解决当事人时间上、空间上的切实困难,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增设可选项,赋予当事人选择自由,避免一种主观上的“形式强制”。公证通常不是权利实现的必由路径,很难挤进当事人日程表的优先级。当事人对公证收益的主观评价往往也并不高,尤其“当事人”不是受益人、仅是配合办理公证的情况。成本问题包括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维系是首先要被考虑的,亲临公证处往往不经济也不现实。在线公证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直接的便利,也间接通过对“非受益人”的“松绑”,让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更简便、顺畅。成本问题也有主观性。仅有线下一种渠道,当事人会形成“形式强制”的印象,种种哪怕微不足道的不便利都会被放大,进而归咎于公证。多一个选项则会过滤掉一些“假性”成本问题,也提升当事人关于便利的主观感受。不便利向来是公证问题的焦点,便利利民的价值目标简单直接却意义深远。
02
反促线下公证
在线公证是对线下公证的技术改造,公证的职能作用、程序特质和价值目标不变。因此尽管在线公证的形式、方法、逻辑均有别于线下,但线下模式无可避免地会成为它的基准和参照系。公证员在新方式的尝试中,不仅要对公证的特质有更深刻地把握,也须对线下模式有更深刻地反思,如此才能延续特质、扬长避短,真正实现技术改造的目的。在线公证中,当事人不在公证“主场”,缺乏仪式感和公证氛围,难以形成“环境约束”,公证员对程序的掌控显著减弱。此外程序的“容错性”也会下降,公证员与当事人视频交互的过程全程录像,“NG”可能就意味着要重新来过。这不仅是时间成本问题,也是公证员专业能力和可信度的问题。双重压力下,公证员不得不在更有限的时间、机会甚至一定程度的对抗氛围里尽可能做最核心、最重要的事,以确保公证的有效性。诸如审查、询问、告知的内容就必须比线下更精炼和切中要害,方式也要更友好、简明和奏效。传统线下模式的冗长、低效和漫不经心在这种截然不同的办证体验中都会被折射出来。从这个角度来说,在线公证是反观线下公证的一面镜子,一些“从来如此”的问题做法会得到检视,公证的核心、特质也将被照亮。

与线下公证的比较分析
01
线下公证的比较优势
1.沟通、互动的有效性。线下场景中,公证员与当事人的交流是直接、持续和充分的。公证员在整个办理过程中,通过近距离接触,可以持续从当事人那里捕捉、感知甚至是意会到有益信息,从而形成对事实情况的整体判断。当事人的肢体语言、语气语调、微表情、情绪、态度的变化以及下意识的反应等等都是重要的信息反馈。公证员据此也得以不失时机地做出反应,来确认、验证一些细节问题。这种持续交互是公证员达致“内心确信”的重要方式。另外,一些审查手段只能在线下施展,比如对当事人、证人的交叉询问。“背对背的交流”在线上就难以实现。
2.环境约束和环境“清洁性”。如前文所述,线下场景中,当事人身处“客场”,受制于公证“主场”的环境约束,通常都会更配合,公证员处于主导的地位。同时因为是专为公证而来,当事人也少受其他事务的侵扰,即便有,当事人也会把眼前的公证排在优先级,程序推进会更高效。在线公证中,当事人在自己的“主场”,实务中时常会遇到当事人在散步、开车甚至在酒桌上的情况,公证反倒像是意外的打扰,自然不受重视。线下环境的“清洁性”更有保障。当事人在公证处或与公证员同在的其他场所,在公证员的亲历、见证下完成意思表示和签署行为,几乎可以排除其他特异因素的干扰,其有效性是有充分保障的。在线公证中,当事人所处环境是否“清洁”却是争议的焦点。当事人背后、镜头之外究竟有无强制因素总会引发隐隐的怀疑或深沉的担忧。因此实务中也有采取异地协作、特殊场地设置等方式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的。
3.证据审查的便利性。在线下,公证员能更便利地接触到证据材料原件,对证据真实性的判断更直观、简便。线上出于便利性考虑,公证员往往只能拿到证件材料、证据材料的电子档,包括扫描件、翻拍件等等,就无法通过外观、材质、触感等进行直观的判断。实务中由于设备条件、操作方式等原因,这些材料经常在扫描、翻拍过程中出现问题,要么不够规整清晰,要么缺漏遗失不够完整,出现形式瑕疵。对这些材料的审查必须要费上一番功夫,首先要补足形式瑕疵,其次要更仔细地比对材料记载的信息进行初步判断,最后再通过线下核查予以补强,显然比线下要更细致入微,因此也更纷繁复杂。
02
线下优势的实质与启示
1.便利的实质。分析看来,线上线下均有各自的便利性优势,但侧重不同。线下的便利性往往侧重于公证自身,主要是沟通、审查上的便利性。这种便利实质上来自当事人的让渡。这与在线公证追求的便利性不同,在线公证中公证是便利的供方,公证自身的便利性是劣后考虑的。实务中,无论是证前准备、证后核实还是案卷归档工作在线公证都较线下公证繁复得多,可以说当事人的便利不仅来自技术,更是来自公证的让渡。当然公证自身的便利并非不重要,只是要进一步通过技术改进、数据共享和规则优化这些公证自身的路径去实现。
2.“没落”的优势。线下的审查优势是传统“手工作坊”式的。传统观念中,公证应当是一种“匠人”形象,独守孤寂和“望闻问切”的古老公证技艺,超然、忠实地适用法律、记录事实。传统诚然在一定程度上彰显着公证气质,但却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局限性。没有一种制度能抵御时代的潮流去固守传统。网络科技催生了新需求也带来了新方式,传统优势未必能满足新需求,但新的方式却能更好地解决传统问题,这就是新旧力量交锋的现实。同时,在线公证也并未“抹杀”公证员在传统模式中的经验优势。视频互动程序仍然是在线公证的核心,公证员在屏幕的一端仍然可以施展其才华。
3.环境“清洁性”或许是“伪问题”。线下环境的“清洁性”是建立在经验法则基础上的,并非绝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字并不必然意味着意思表示是自由的。我们之所以认可是因为通常观点会认为,不认可是一种苛刻,不便利、不经济甚至也不可行。胁迫不一定往往也并不会通过现时、迫切、近距的方式来实施,精神上、暗地里的胁迫反而更现实,因此可能更多发。屏幕另一端的当事人背后是否存在强制因素并因此影响了他的意思自由并非是公证要实质关注的问题,因为这是极小概率事件。这与线下并无太多区别。当事人无明确表示、无异样表现,意思表示就应该推定是自由、真实的,这是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一般性尊重。公证的关切从屏幕扩展到摄像头可及的范围或更近一步安排专人见证并无实际意义,反而增加了程序负担,减损了便利性。

在线公证何以可行
01
程序模拟
公证的职能作用和价值目标是依托具体的程序实现的。从效力保障和接受度来说,模拟线下程序是当前在线公证推进的较优策略。结合当前实践和规范要求,可将在线公证的基本流程设计为:证前准备、办理、审查核实、出证归档几个阶段,具体如下:
1.证前准备阶段。实务中,在正式公证办理前都会有一个证前准备的过程,公证员在这个阶段初步与当事人接触、开展咨询、收集证据材料、对事项是否可公证进行评估、预审核等等。在线公证的证前准备阶段至关重要,直接决定办理的效果和推进效率;2.办理阶段。办理是在线公证的核心环节,具体内容包括:公证文书的配置、推送,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以及公证员与当事人进行视频连线等。须说明的是,在线公证的申请与受理环节是并入办理阶段的,因为当事人完成申请表、受理通知单(设计有电子回执除外)的电子签名才能视为正式的申请与受理,而申请表之类的所有文书签字均设置在办理环节[3]3.审查核实阶段。在线公证的审查核实内容基本与线下相同,包括线上的数据共享、线下的调查取证以及公证员在与当事人的直接交流中进行的言词审查等;4.出证归档。基于便利性考虑,具备条件的应出具电子公证书,纸质公证书也应尽可能电子化之后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发送给当事人。归档应当采用电子卷宗方式[4],将签字签名文书电子档、视频文件、系统生成的身份核验报告、工作日志等一并打包,独立存储。
02
特质保有
在线公证毕竟是区别于线下公证的新方式,自应有其逻辑特质和独特优势。对线下的程序模拟不能“抹杀”在线公证的个性特质。从发挥比较优势的角度来说,线上不仅可以而且应当不同于线下,无论是理念认识还是应用操作上。可以将在线公证划分为人工介入和技术应用两个部分。在人工介入部分,公证员得以将自身的专业知识、经验技能带入,处理技术不能、不宜处理的问题,从而保有公证的温度和专业特质,比如咨询告知、意见征询、问题答疑、事实确认等。在技术应用部分,则应果断将部分职能、权利让渡给技术,用技术和法律的逻辑去处理,包括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双向音视频录制、电子档案生成等。公证员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跳脱线下的操作习惯和思维方式,避免陷入盲目的技术恐惧和技术怀疑,或总试图折返到线下去寻找确定性,造成线上实操方式和要求不伦不类,程序复杂化,失却便利性。技术应用部分的电子签名兼具身份认定和内容认定的效力,电子签名完成,法律行为即告生效,无须再要求当事人线下补充签署纸质文件,人脸识别、活体检测等交叉验证完成,当事人身份就已锁定,后续的操作行为应当推定为该主体的行为,也无须“循环论证”,无须再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辅助证明。诸如此类有成熟技术支撑和法律支撑的内容应当达致基本的共识,果断地按照技术要求和法律规定处理。
03
证据保障
大多数法律实务问题的本质是证据问题,公证也一样。线下公证之所以仰赖面见当事人、面签,是基于证据考量。如果当事人确认事实、形成意思表示的过程能全程留痕,有直接的证据保障,是否面见当事人以及最终签字文书这种“白纸黑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就小得多。证据手段的匮乏才导致了“签字”行为在习惯上以至于法律上的效力——无论在过程中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飘忽不定,一旦完成签字,前面的过程就失去重要性,一切以签字为准。但这显然是权宜之计[5],事实上重要的还是过程,因此关于过程的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签字。从这个角度来说,线下公证的繁复也正源于公证辅助当事人形成意思表示等过程缺乏有效的证据固定,进而不能与当事人最后的签字互相印证,共同证成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换言之,公证的价值实际也在于过程,但一定程度上却掣肘于作为结果的签字。别有用心的人总是会从难以重现的过程中做文章,试图去推翻明明已经形成“白纸黑字”的事实。“遗嘱”公证全程录像就是例证。如此严谨的程序、明确的签字,不依托录像,实务中仍然难以抵御质疑。在线公证则是另外一番景象。线上行为是信息化、数字化的,能低成本地实现全程留痕。公证员的履职行为和当事人形成意思表示的过程均有直接的证据反馈。加之技术超然的中立性、客观性,整个过程不仅可追溯、可还原而且高度可信。这对公证与当事人都是一种约束与保障。公证更容易自证其明,也更容易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进而也就少有对结果的质疑与争议。线上方式之所以能更简约、便利大都立基于过程的可追溯。低成本地实现全程留痕是在线公证的优势,也是在线公证的重要效力保障。

在线公证的技术条件与机制保障
在线公证可行性的兑现、特质彰显以及优势发挥需要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运行机制作为支撑。
01
技术要求
在线公证是利用网络技术改造的公证,技术是最重要的工具,也是最基础的保障条件。在线公证使用的系统、软件技术本身应当稳定、清洁、可靠、安全。1.标准上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包括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2.功能上应当具有多重身份验证、音视频双录、视频可回溯以及电子签名功能,对当事人生物识别等个人信息在传输和保存过程中应当加密,形成的公证数据电文应完整、可靠,并可供随时的调取查用[6];3.技术与数据产权上,应当使用公证行业自主开发、委托开发的软件系统[7],同时确立公证机构对业务数据的权利主体地位,公证既要自主掌控软件系统,又要主导业务数据的存储、管理、应用等工作;4.使用规范上,应合法、规范,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业务数据应独立存储、异地备份,规范技术应用,确保技术中立、平台中立,明确平台、技术等其他主体对在线公证数据和当事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和责任[8]
02
运行机制
完善基础设施。应配置性能匹配的计算机、视频、语音、存储设备,设置“环境要素齐全”的在线公证办公室,要求相对独立、封闭,内部环境安静整洁、光线适宜、标识清晰鲜明、网络型号良好,公证徽章、公证处名称、公证员姓名等标识应当设置在摄像区域范围内。规范业务要求。公证人员应着正装、佩戴公证徽章、工作牌办理在线公证业务,必要时向当事人出具执业证件。制定内部操作指引。应当在上位规范的基础上,制定本处的在线公证业务操作指引,细化、统一内部办理标准。加强人员培训。从理念、认识以及实操要求上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线上公证宜实行培训上岗,或内部进行授权办理。定期总结反馈。在线公证使用的平台系统、软件以及初步设置的业务流程均须结合实务反馈不断调整、完善,应当建立定期分析总结的机制,畅通公证与技术方的沟通反馈渠道以及业务人员之间的分享交流渠道,最大限度地吸收、转化实操反馈信息。   

在线公证的限度与应用定位
01
限度
1.门槛条件的制约。当事人端须具备适配的设备和网络条件,自身须具有相应的使用能力,缺一不可。实务中“双缺”的情况更常见,没有设备网络条件的当事人一般也都缺乏使用能力,反之亦然,但显然使用能力是更难克服的适用障碍。技术条件与使用能力一方面是在线公证客观上的适用障碍,将一部分群体排除在在线公证的范围之外,享受不了在线公证的便利,形成所谓的“技术普惠”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在线公证的一个风险点。线上公证代为操作、冒名操作的情况大都出现在当事人不(完全)具备使用能力的情况下。经过视频连线环节的告知、交流,绝大多数当事人对事项本身的辨认、理解都没有障碍,只是因为不识字、不能签字,对书面内容无法确认,不能完成电子签名。该类情况下自然不能进行在线公证,应当转入线下程序。但当事人为了争取到便利,可能就会骗过后台的公证员,采取代操作、冒名操作的方式。基于对事项本身的认识,当事人对风险是有把握的,但公证员对此一无所知,留下了安全隐患。
2.便利性冲突。一些事项用在线公证的方式办理反而复杂化,要么当事人负担更重,要么公证端的负担过重,失却便利性,不宜通过在线公证的方式处理。前文已述,线上方式有自己的逻辑,而且受制于技术进步程度的制约。比如当前在线公证的客户端都依托当事人自有的智能手机,链接推送则要通过个人的手机号码或微信,因此系统通常以个人为单元设计流程,参与公证的每个当事人都要分别完成一个注册、认证、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的流程,亦即:当事人的线上身份是“原子化”的,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夫妻、共有人等牵连关系,是申请人、关系人还是其他身份角色,分别应当在哪些文书上签字等问题,当前系统的智能化水平还不能自动识别,作差异化处理。所以当事人多、身份角色多、文书类型多的情况下,在线公证流程会成倍的复杂化。在线公证有其“擅长”的事项,也有其感到困难甚至是超出能力范围的事项。
3.技术依赖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1)技术依赖。技术是在线公证的关键要素,但其本身的可靠性、先进性以及使用过程中的运维升级、权限授予等等均仰赖提供者,公证难以对之进行实质有效的掌控。技术可以成就公证也可以颠覆、瓦解公证,因此在赋能公证的同时也构成了公证的限度。因此技术获得、运维的渠道、方式就至关重要。(2)当事人的程序选择。在线公证上位规范、专用规范缺失,当事人在线上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特定公证事项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其次当事人对特定方式也会有自身的偏好和特殊的考虑。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来说,有必要借鉴人民法院在线诉讼的做法,兼顾不同群体的应用能力和实际需求,尊重当事人对公证方式的选择权。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接受线上方式的,应当通过线下方式予以办理。
02
应用定位
在线公证作为一种新的模式,当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应当为其生存、发展预留空间,保有更多的可能性。据此,在选择适用上应当与线下模式对等,不作优先、劣后之分;适用范围和条件的设定上应采“负面清单”的方式,清单列具应审慎、谦抑,严格以事项性质而非事项类型为标准,在线公证不应成为某一类公证事项的代名词;容忍对现有规则的必要突破,比如材料原件要求豁免、以电子方式送达公证书、以电子卷宗形式归档等。同时也要为在线公证准确定位,明确适用原则,具体包括:
1.当用则用。在线公证应互联网时代的新需求而生,它的使命就是要满足当事人多元化、多层次的公证需求。在条件具备、应当使用在线公证的情况下,应当当断则断、果断运用。“当用”与否,则应当结合当事人意愿、现实需求、事项性质以及有无适用排除情形等综合确定。当用则用并非能用尽用,可能性之下还应有必要性考量。“能用”与“当用”之间还应当融入公证员的专业判断和价值判断。线上方式不利于当事人权益保护、不利于查明事实、不利于公证职能作用发挥的即便是“能用”也不能“尽用”。线上方式不能体现效率价值,或者公证的综合成本与收益显不相称的,如前文所述的、选择线上方式反而造成“当事人负担更重、公证负担过重”的情况,即便是“能用”也不能“尽用”。
2.灵活适用。实务复杂、多样,线上公证本身是应需应变的创新方式,在适用上理应创新思路,保持足够的灵活性。线上公证的基础应用场景是办理公证,以出具公证书为目的,但其拓展应用场景远不止于此。非公证、核实甚至纯法律服务都能适用,而且当用则用。因为出具公证书的程序、规则和标准是公证服务中最严苛的,举重以明轻,非公证场景下,自然可以更宽松的适用。实务中常见的使用场景主要包括以辅助公证办理为目的的利害关系人意见征询、意思表示获取,核实程序中证人证言的收集、当事人陈述的补强。所谓的纯法律服务主要是指使用在线公证系统,为当事人提供合同等法律文书线上签署服务,提供线上送达、催告、履行告知、通知义务的服务,同时围绕文书代书、法律咨询、方案设计、行为过程的证据保全等提供综合公证法律服务的情况。如疫情期间为银行处理贷款展期问题,代书展期协议、连同银行的展期申请等程序性文书通过在线公证系统推送给客户完成电子签名,通过在线公证系统进行视频连线,由银行人员履行关于贷款展期的通知、告知义务,对整个过程进行证据固定。
3.融合适用。为了比较分析两种模式的差异、特质和比较优势,目前为止我们都是将在线公证与线下公证摆在对立的位置上,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两者同为公证发挥职能作用、提升服务的手段和工具,融合协同[9]、形成合力,更好地赋能公证才是适用上的优位目标。实务中,不仅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事项对在线公证、线下公证的实际需求、匹配程度不同,同一性质、同一类型事项甚至同一事项的不同阶段、不同当事人、不同情形之下对办理方式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进言之,对办理方式的需求不仅因事而异,也因人、因时而异,具有不确定性,不同办理方式须交替使用。线上公证的部分环节须线下完成,部分当事人需在线下办理,反之亦然。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中也明确了两种方式的转换规则以及不同环节的分别处理规则。总而言之,在线公证与线下公证应当也必然是协同发展、融合适用的关系。
4.规范适用。规范适用自然是在线公证的题中之意。正向规范上,如前文所述,在线公证应当遵循《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10]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但当前针对在线公证的细化、明确的规范仍然缺失,正向的指导性规范不足。这种情况下,反向规制、对在线公证做一些底线要求是较为适宜的规范之路。线上公证仍是公证,形式改变本质不变,线上公证的适用不应反蚀公证的特质与职能价值,减损当事人的法定权益。人民法院在在线诉讼中提出“降成本不降质量、提效率不减权利”,公证特质与权利保护也是在线公证的底线所在。结合北京市司法局2020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业务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可以为在线公证设定如下反向要求:(1)不得减并程序。公证自身的程序要求不可克减,比如核实、公证书的送达等,公证程序与其他程序如银行、中介的签约程序衔接时不可合并、交叉、混同;(2)不得降低审查标准。如电子证据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必要的证据补强、出证标准的坚守;(3)不得实行无差别受理。个案之间无可避免的存在差异,公证真正的价值恰恰就体现在非标准化业务的处理上,所以应当关注不同案件的特殊性,有针对性的采取处理措施,不得对差异视而不见,强行对公证事项作标准化、无差别处理;(4)不得采用无公证员负责、无人工支持的系统自动办证。直接的言语交流是公证的核心环节。诉讼程序有“言辞审理”原则,公证程序中的“亲历”原则包含了“言辞审理”的要求。当事人的真实需求需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去把握,公证员专业知识、技能经验的输出也需要在直接的交流互动中实现。公证咨询是典型依托语言交流实现的职能。明信公证处总结了公证的“双重晓谕”义务,不通过深入的言语交流更是无法实现。因此在线公证中的视频交互环节是公证履职也是体现公证特征的主要环节,减省不得。


结语
在线公证是与传统公证并行不悖的公证办理方式,应当承认并赋予它的独立性。在线公证与传统公证有不同的形式、不同的逻辑,是公证的另一种实现方式。在线公证越发展,我们对传统公证的反思越深刻,对公证实质的把握就越充分。如果认为在线公证仅仅是带来了便利,仅仅具有这种朴素意义上的“工具价值”,那一定是一种误解,可能就会抹杀在线公证的良好前景。当前在线公证尚处于初级阶段,基础规范缺失、技术条件不成熟、实践探索不充分等等,需要我们在认识、定位上达成共识,进而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当前在线公证尚无“1.0版本”,存在着多种可能性。选择正确的方向,公证就能跟随时代的步伐,踏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进程,博得一片新天地。



[1] 本文以法律行为公证为原型尝试分析在线公证相关实务课题,旨在引发关于在线公证的关注与思考。文中观点、认识的局限、错误在所难免,与诸君探讨、商榷。
[2] 在线公证的提法参照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是为区别于之前的“远程视频公证”,也意图扩大在线公证的指涉范围。
[3] 当前一些在线公证系统严格模拟程序规则中的“申请”与“受理”环节,设计了当事人从系统上先行提交公证申请的环节,实际并无必要。申请表上完成电子签名足以固定当事人申办公证的意愿。更为重要的是,实务中自助申请对多数当事人来说并不便利甚至困难重重。个案当事人都是“新手小白”,看似简单的操作也常出现障碍,其结果是公证员反而要远程指导当事人“自助”完成申请,大大降低了效率和当事人关于在线公证的“初体验”。
[4] 参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该条规定: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利用技术手段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立卷、归档、存储、利用等,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各方诉讼主体可以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和签收调解协议……,第三十四条规定: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应当……同步形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两条均将某种方式的“确认”视为与签字、签收同等有效的方式。
[6] 参考:《江苏省远程视频公证规范》。
[7]同上。
[8] 参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运行规则》中确立的“安全可靠”原则及具体要求。
[9] 2021年6月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线下线上协同办理机制。
[10] 2020年修订的《公证程序规则》第七十条规定:公证机构采取在线方式办理公证业务,适用本规则。

审稿|王先利      图文|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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