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张阿姨到南京公证处想办理委托公证,当公证员问她具体委托什么内容、委托书供哪个部门使用时,张阿姨摆了摆手,摇了摇头,“我也不清楚,他们就说让我来公证处办个委托公证。”
委托公证书的效力得到了许多部门的认可,作为公证书的使用人,首先应当明确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同样的事项,因使用部门不同,委托书的内容也会存在差异。在办理委托公证前,委托人应对自己因何原因需要办理委托公证、公证书的具体使用部门有充分了解,才能保障公证书的顺利使用。
不同的使用部门对委托书的具体内容要求不同。涉及不动产交易的委托公证,委托人应当提前向相关不动产交易部门了解公证书使用地的不动产交易文书模板。各个地方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委托内容略有区别,很多地区的不动产交易部门都有固定的模板,一般来说,公证书也会遵照当地的模板。
涉及其他部门使用的公证书,委托人也应当提前确认使用部门对委托书的内容及格式是否有特殊的要求,并在办理公证时告知公证员。
在办理委托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会详细询问并审查办理委托公证的原因、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并释明出具委托公证书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应当保证委托的内容合法,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证员的询问,委托人应如实回答。
委托公证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极大便利了当事人跨时间、跨区域行使权利。
办理委托公证需要委托人本人亲自到场,并持有效证件。受托人无需到场,只需在办理公证时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来源:南京公证处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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