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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遗赠” “公证调解 司法确认” “无产权自建房屋”,这些公证案例一文看懂!丨公证案例一览

 01 

· 接受遗赠,您可以这样做!·

近日,南京公证处受理了这样一起继承案件,作为被继承人女儿的孙女士和遗嘱受益人的孙子小孙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就遗产如何处理争论不休,并寻求南京公证处的帮助。公证员经过细细了解,才发现情况并非这么简单。

老人痛失爱子,

宠爱孙子留下公证遗嘱

原来,小孙的父亲在小孙很小时就去世了,因此小孙儿时就格外受爷爷奶奶宠爱,爷爷奶奶也多次向周边人表示以后要把房子留给孙子。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孙女士经过查询发现其父母早在2003年就在南京公证处分别立有公证遗嘱,均表示将房产遗赠给孙子,但母亲在2008年在南京公证处撤销了自己的公证遗嘱。孙女士认为,小孙从小就知道爷爷奶奶的房子是给他的,对于爷爷的遗嘱他应该很早就知道的,但是小孙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是在自己查到遗嘱后,才和自己说起这件事儿,所以遗产应当全部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而小孙则认为,自己是在爷爷奶奶都去世,姑姑查到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才知道遗嘱的具体内容,然后就和姑姑协商有关遗产的处理问题,但自己不知道该用什么形式表示自己接受爷爷的遗产,所以就口头和姑姑说了一下。至于奶奶的遗嘱,需要查看撤销遗嘱的视频再决定如何处理。

双方出现分歧,

公证员释法化解矛盾

公证员首先安抚了双方的情绪,然后让孙女士和小孙观看了两位老人立遗嘱和撤销遗嘱的视频,双方对于公证遗嘱和撤销遗嘱公证都表示认可,但对于小孙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接受遗赠,双方还是存在分歧。公证员详细解释了有关接受遗赠的法律规定,并告知孙女士,从双方的叙述及提供的材料可以明确,小孙是并不清楚老人立遗嘱的事儿的,包括对于小孙奶奶撤销遗嘱的事也都是不了解的,小孙在得知公证遗嘱内容后,也第一时间当面告诉孙女士表示自己要接受爷爷的遗赠,所以小孙接受遗赠是有效的。同时,公证员也从亲情的角度出发,劝解孙女士和小孙两人珍惜亲情,不能因为老人的遗产而断了双方二十多年的血脉亲情。最终,在公证员的耐心劝解下,孙女士和小孙达成了协议,孙女士按照法定继承单独继承了母亲的遗产,小孙表示接受了爷爷的遗赠,并作为代位继承人放弃继承奶奶的遗产,本案最终得到圆满的解决。

公证员温馨提醒

本案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受遗赠人如何正确接受遗赠。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对于该条应该理解为法律规定接受遗赠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明示,至于以何种形式作出明示,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那么受遗赠人如何正确接受遗赠?南京公证处建议您这样做:作为受遗赠人,在知晓遗嘱内容后,在法律规定的六十日内,及时到南京公证处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以实际行动固定自己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如果情况和小孙类似,遗产还涉及法定继承,那也可以到南京公证处先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自己接受遗赠,然后去和其他继承人协商,协商一致再到南京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和法定继承公证。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因协商遗产处理而错过表示接受遗赠的最佳时间,免去证明自己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烦恼,还可以享受南京公证处提供的“绿色继承”及产权证代办服务,快速、便捷解决遗产问题。(来源:南京公证处)

 02 

· “公证调解+司法确认”,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助力金融服务 ·

XX银行与陈先生于2013年8月29日签订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约定陈先生向XX银行贷款37万元,借款期限为264个月,同时合同还对贷款利率、逾期罚息等进行了约定,同时陈先生提供了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XX银行依约向陈先生发放了贷款37万元,但陈先生自2020年6月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XX银行于2022年6月23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区法院)提起诉讼。雨花区法院考虑到双方存在调解的可能,遂积极引导XX银行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并将该案委派给长沙公证处驻雨花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中心开展诉前调解。

公证员钟志彬经委派负责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在认真查阅案件起诉材料后,钟志彬随即联系诉讼双方,展开诉前调解。

公证调解

与陈先生沟通:

钟志彬拨打了起诉状上面注明的陈先生的联系电话,但无法接通。为了联系上陈先生,钟志彬将陈先生的身份信息告知诉前调解团队的法官,并通过闪信平台联系上了陈先生。陈先生表示,他是愿意还款的,但由于其儿子患有疾病,需要钱治疗,可能无法一次性归还目前已拖欠的全部借款本息。

与银行代理人沟通:

钟志彬在了解陈先生的情况后立刻联系上XX银行的代理人程律师,告知其陈先生目前存在的困难,同时将陈先生提出的还款方案告知程律师,并希望XX银行考虑到陈先生的实际情况,适当减免部分费用并给予陈先生更多时间来筹款还钱。

司法确认

程律师将陈先生的情况反馈给XX银行,经与该银行的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后,银行同意延长陈先生偿还逾期欠款的时间,后续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继续履行,同时减免了陈先生的部分律师费。

确认调解方案之后,XX银行代理人程律师与陈先生来到我处驻雨花区法院司法辅助中心,在公证员钟志彬的面前签署了调解协议,并共同向雨花区法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最终该金融借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今年以来,随着疫情的反复,实体经济受到很大冲击,金融类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为有效维护交易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将纠纷矛头化解在源头,雨花区法院诉前调解团队与长沙公证处公证调解团队协同开展诉前调解工作,逐步形成“法院+公证+金融”的一体化服务平台和效率叠加的快速化解纠纷模式,既节省了诉讼当事人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又节省了司法资源,受到社会的广泛好评。(来源:长沙公证处)

 03 

· 首次!这份公证书助Ta圆了中医梦 ·

近日

李某和张某顺利拿到

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书

这也是北京市利兆公证处

首次受理该类合同公证申请

李某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生执业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符合中医收徒条件,徒弟学成后经过专业考试就能取得中医执业资格。经过在工作和学习中的交流,李某有意收张某为徒,于是两人来到北京市利兆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人员经过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就师承教学时间、教学地点、师承目标、师承教学主要内容、指导教师职责以及师承人员职责等主要合同内容与二位当事人进行了详细沟通和确认。最终,公证处为申请人李某、张某二人办理了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公证,见证师承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为两人分别出具了公证书。此次公证为师承人员参加相关考核并获得从业资格提供了前期支持和法律保障,受到当事人的极力称赞。

北京市利兆公证处在为群众办实事过程中,始终致力于积极拓展公证业务范围与服务领域,着力促进公证质量,提升公信力,不断以实际行动深化为民服务,切实将当事人现实需求转化为最佳法律服务方案,用公证构筑美好生活。

法条链接

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医师承的学生跟师学习一定时间后才能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来源:京司观澜)

 04

· 离婚时无产权凭证的自建房屋不能分割所有权时,该如何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建房屋,直到离婚时都未取得合法产权凭证,人民法院一般不宜直接对房屋权属作出判决。此时夫妻一方主张案涉房屋的使用权,法院该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房屋建造时双方的出资情况、一方在外租房所需费用情况,确定一方享有使用权,酌情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0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本院(2018)浙0683民初4762号生效判决准予离婚,在该生效判决中认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的围墙、厕所、厨房等未办理审批手续,故未处理。

2019年2月,原告李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后本院依法作出(2019)浙0683民初1476号生效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了卫生间、厨房、洗浴间、西面围墙及翻修了倒掉的猪圈为住房,但至今未办理审批手续。该判决认为因上述财产无合法的产权凭证,因此对李某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权的诉请依法予以驳回。现李某诉请由其居住该房屋。

法院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本院(2019)浙0683民初1476号生效判决的确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卫生间、厨房、淋浴间、围墙以及翻修猪圈为住房的事实,关于原告的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结束婚姻关系后虽共同居住于案涉房屋一段时间,但由于无法融洽共处,因此发生纠纷,导致原告搬出案涉房屋租房生活,故如再次共同生活于案涉房屋并不利于双方今后生活,且经本院实地踏勘案涉房屋,该房屋仅有一个出入门,无法进行阻断或间隔,而庭审中,原告也明确表示不愿意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于案涉房屋,希望被告能补偿无法居住使用案涉房屋的相应使用费,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故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归被告王某所有,本院综合考虑房屋建造时双方的出资情况、原告在外租房所需费用情况,酌情确定被告王某补偿李某135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本院(2019)浙0683民初1476号生效判决的确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卫生间、厨房、淋浴间、围墙以及翻修猪圈为住房的事实,关于原告的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结束婚姻关系后虽共同居住于案涉房屋一段时间,但由于无法融洽共处,因此发生纠纷,导致原告搬出案涉房屋租房生活,故如再次共同生活于案涉房屋并不利于双方今后生活,且经本院实地踏勘案涉房屋,该房屋仅有一个出入门,无法进行阻断或间隔,而庭审中,原告也明确表示不愿意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于案涉房屋,希望被告能补偿无法居住使用案涉房屋的相应使用费,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故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归被告王某所有,本院综合考虑房屋建造时双方的出资情况、原告在外租房所需费用情况,酌情确定被告王某补偿李某13500元。(来源:小军家事团队/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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