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证处成功办理首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
3月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妻子与代理律师受王某委托一起来到行唐县公证处,为王某申办赔偿保证金的提存公证。公证人员按照有关的提存办证规则,认真审查了代理当事人提供的《建议办理赔偿保证金公证的提存函》、《赔偿保证金提存通知书》、《启动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申请书》、《委托书》及户籍证明信等各种证件,确认无误后,认真告知了当事人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有关文件精神和适用条件,并制作了提存公证询问笔录。代理当事人向县公证处公证提存帐户缴纳提存款后,公证人员依法当场为其出具了提存公证书。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因被害方的赔偿请求不合理或被害方不同意和解致使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指定的专门机构缓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办案制度。行唐县公证处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积极开拓创新,成功办理首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通过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既能有效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定问题,保障受害方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又能降低诉前羁押率,提升不捕率和不诉率,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促成刑事和解,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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