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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开误区,顺利继承财产

继承公证的常见误区

你都知道吗?

误区一:是不是只有儿子才能继承财产?


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无论儿子还是女儿,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误区二:这是我自己的房子,为什么不能放弃?

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想在继承公证时自己放弃,把房子全部过户到孩子名下。但公证处认为只能继承房产的一半份额,另一半要通过赠与或买卖的方式进行。为什么呢?原因很简单,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子虽然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产权,但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产权。其中一方去世,他(她)所占的50%份额变成遗产,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在世一方即使放弃,也只能放弃遗产的应继承份额;在世一方所占有的50%产权可以通过赠与或买卖的方式过户给子女,这样房子产权就可以全部转移至孩子名下。

误区三:如果我暂时不准备处分遗产,是不是就不用来办继承公证了?

很多当事人,因继承人多且暂时不在一地居住或者觉得准备证明材料麻烦,以为继承公证什么时候办都可以,就一直搁置不办。

诚然,在房产继承中,不办理继承手续,不影响继承人对房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但一旦涉及“处分”权能时,即需要抵押、买卖、赠与、互换、征收房子时,必须要先办理继承手续才行。

房屋产权人去世后,如果不及时办理继承手续,在搁置的这段时间内,若有继承人去世的话,就会发生转继承,牵涉到的人会更多。这种情况下,越早办理继承手续越好,以免出现新的继承关系!越往后办理,还可能导致关键证据材料灭失,以致取证困难,甚至出现无法办理继承公证的情况。或者在房屋产权人去世后,有的继承人还没商量好由谁继承,而有的继承人已经决定放弃继承权利的,可以先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所以,既然早晚都要办,那还不如早办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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