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丁某死亡时,法定继承人包括丁小某、张某、丁母。丁母死亡后,丁母继承丁某的遗产将作为丁母自己的遗产,发生第二次法定继承,丁母的法定继承人为丁母的所有子女,即为丁某、丁姐及丁弟。这里丁某所继承的遗产是丁母的独立财产,而并非是对自己遗产的继承。丁姐先于丁母死亡,丁姐的儿子王小某就发生了代位继承的事实。本案在确定丁某的法定继承人时,除了丁某的配偶张某及儿子丁小某以外,还应包括丁弟及王小某。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前提必须是同一次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才可能均等。上述案例中,丁小某是丁某的继承人,而王小某不是丁某的继承人,丁小某基于继承和代位继承而继承了两份遗产份额(一份是继承丁某遗产的份额,另一份是继承丁母遗产的份额),王小某则只代位继承一份遗产份额(是继承丁母遗产的份额),他们继承的遗产份额不相等。
文 | 费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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