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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居住权公证”“遗产份额”,三个公证典型案例带你剖析丨公证案例一览

案例一

自书遗嘱如何认定与使用

案例

江爷爷和苏奶奶生前共同立了自书遗嘱一份,遗嘱由江爷爷书写,苏奶奶签字确认,遗嘱大概内容是:老两口名下唯一的一处房屋,平均分为四份,由三个子女和一个孙子四人继承。

前不久,两位老人家相继去世,遗嘱受益人拿着遗嘱前往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请问该遗嘱应如何认定?

石城公证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并存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等六种形式。

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实现了遗嘱人本人对遗产分配原则、分配方式的意愿,体现了意思自治,故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此时,遗嘱人的意愿只能依据遗嘱本身进行判断,无法与其本人进行核实,故在办理遗嘱继承时,必须对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进行严格审查,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自书遗嘱才能最终被认定有效。

HOT小贴士

那么,我国法律对自书遗嘱作出了哪些要求呢?

一、在形式上,遗嘱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遗嘱真实,是具备订立遗嘱能力的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

三、遗嘱内容完整,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体现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遗嘱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除了上述所说的自书遗嘱必备要素,本案中,自书遗嘱的认定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如本案所述,自书遗嘱中同时指定子女和孙子共同继承可以吗?

答:可以的。

孙子并非法定继承人,本案以“遗嘱”的形式出现,但该遗嘱的部分内容实质上应为遗赠,孙子系受遗赠人而非遗嘱继承人,应按遗赠的规则进行审查。

在办理遗嘱继承时,应当着重审查孙子是否在知道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明确的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二、如本案所述,老夫妻两人共同订立遗嘱,遗嘱正文由一人亲笔书写,另一方仅签字确认,该“合立遗嘱”有效吗?

答:夫妻共同订立内容相同的遗嘱,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要求夫妻双方各自书写、签名,并不符合公众认知和常情常理。如有证据证明上述遗嘱内容均为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可按自书遗嘱的规定依法认定其效力。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鲁02民终6347号民事判决书观点 ⬇

合立遗嘱又称共立遗嘱、共同遗嘱或者联合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这是一种特殊的遗嘱方式,虽然我国继承法中未提及合立遗嘱,但合立遗嘱,特别是夫妻合立遗嘱,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而对于合立遗嘱的效力不应当一概否定。

首先,合立遗嘱人通过订立合立遗嘱的方式对自己死后各自或共同财产的处分作出共同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意思自治原则。

其次,合立遗嘱是基于立遗嘱人相互之间的信赖以及特定家庭关系而作出的,它不完全等同于契约之合意行为,这种与特定人身关系相联系的合立遗嘱,是人身关系的自然表达,能够保证家庭财产流转关系的安全运行。在遗嘱方式的有效性问题上,采取比较宽松的态度,既是对死者遗愿的尊重,也避免或减少了遗产继承关系的不稳定。

再次,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否具备,但主要还是遗嘱的实质要件,即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是否只处分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另外,持有自书遗嘱的遗嘱受益人,应如何使用呢?

常常有人拿着自书遗嘱直奔房产局等部门使用,结果当然是“NO”。原因很简单,房产局等部门无法直接认定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需要先经过法律规定的部门认定自书遗嘱的效力才可使用。那具体怎么做呢?

一、如所有法定继承人、遗嘱受益人对自书遗嘱无异议,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领取公证书后再去房产局等部门使用。

二、如法定继承人、遗嘱受益人中有人对自书遗嘱提出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认自书遗嘱的效力。

已经看到这里的你,公证员也偷偷告诉你一个小妙招

要想避免自书遗嘱后期使用的麻烦,直接办理公证遗嘱就好啦!(图文来源: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

案例二

“居住权”公证,老有所依

李大伯和孙阿姨再婚二十余年,李大伯的独生子长期居住在国外,孙阿姨没有子女。前不久,李大伯傍晚遛弯不小心腿摔骨折需要住院。李大伯突然想着万一有个意外,孙阿姨在他去世后居无定所,谁来保障。可是早在二人再婚前,李大伯就已经写过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若是现在贸然修改遗嘱将房产留给孙阿姨,他怕会引起儿子不满。久而久之,便成了李大伯的一块心病。

李大伯来到了公证处向公证员进行咨询。公证员根据李大伯的家庭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李大伯普及了有关“居住权”的法律知识,建议李大伯可以通过修改遗嘱,在遗嘱中为孙阿姨设立一个“居住权”,直至孙阿姨去世。这样一来,既保证了儿子在他百年之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又保障了孙阿姨余生的居所。

李大伯凭借新公证遗嘱

为孙阿姨办理了居住权登记

相信孙阿姨在李大伯百年之后

余生也有了保障

1、居住权是什么?

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的住宅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因此,正确理解“居住权”,用好“居住权”的作用,对妥善解决百姓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难题,非常具有必要性。

2、哪些情形可通过合同设立“居住权”?

1、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用于孙子女上学,担心自己住房养老问题,可以通过居住权合同,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益。

2、将房产赠与给子女作婚房或出资给子女买房,担心子女随意处置房产,可以通过居住权合同,既可以保障自己的居住权益,也可以限制子女随意处置房产。

3、申办涉及设立“居住权”公证所需的材料

(一)通过合同设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财产权利证明;

3、合同;

4、其他。

(二)通过遗嘱设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益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财产权利证明;

4、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5、其他。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3、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6、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图文来源:杭州市公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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