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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普法】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是个人财产吗?

近日,一位女士行色匆匆地来到公证处,让公证员看一下她的房子是不是其个人财产。因为婚姻生活不稳定,这位女士多少显得有些焦虑。公证员待该女士舒缓情绪后,进行了以下询问。

问:你是什么时间结婚的?

当事人:2010年(拿出了结婚证给公证员看)

问:房子是什么时候购买的,是否有购房合同?

当事人:2006年,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局有备案(拿出了购房合同给公证员看)

问:全款购买还是按揭款购买?

当事人:全款购买,购房合同上写明了(经公证员查看,购房合同上确实写明一次性付款)

问:是否有房屋所有权证?

当事人:有的,但是房产证在结婚之后才办理的,所以我特别担心,你给我看看,这是不是我的婚前财产。(拿出了房产证给公证员看,经公证员查看,房产证取得时间在婚后,产权证登记该女士姓名,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们是否对该房产的权属有书面形式的约定?

当事人:没有。

公证员通过询问的情况,为该女士进行了以下法律分析:

该房产是婚前全款购买,虽然是婚后才取得不动产权证,但是不能改变婚前已经购买房产的事实。

婚前所购房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故该房产为婚前财产。

办证(办房产证)仅是其购房行为的延续,而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使不动产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力而进行的一种行政公示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总之,该房产为其婚前购买,婚后办证的个人财产。

该女士听到公证员的解答后,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对公证员表示感谢后,离开了公证处。

一套房子,不仅仅是房子,有可能是一个人一辈子的积蓄,更可能是一个家,承载着一家人对美好生活的期望,人们重视它,理所当然。遇到问题,咨询专业人士,不道听途说,何尝不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


来源:甘肃公证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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