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不得再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出借人返还。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可知,成立不当得利需要符合四个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获利没有合法根据。
即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成立不当得利的关键。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二、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情形
1.书面借款合同中未载明利息相关条款,但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
此种情形下,借贷双方的口头约定也构成合同,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所以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出借人返还。
2.借贷双方既无书面约定,又无口头约定。
此种情形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属于改订原来借款合同、增加利息支付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所以借款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属于履行新的借款合同的行为,不能再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出借人返还。
民间借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借款人严格按照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既有利于维护与出借人的人际关系,又有利于保障自身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延伸
民间借贷中的“分、厘”是什么意思?
一、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表述,经常会说月息几厘或者几分。那么厘或者分到底代表着多少利率呢?
实际上,1厘就是千分之一,即0.1%,1分就是百分之一,即1%。
如果约定借款利率为每月2分,就是指每月利息2%,100万的借款,一个月的利息为2万。如果换算成年利率就是24%了。
二、2020年8月20日以后,民间借贷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借款合同成立时间是指交付借款的当月。
比如,2021年1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8%,那么2021年12月成立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15.2%,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法律不予以保护。
因此,如果您是2021年12月发生的借款,约定每月利率为2分的话,就属于高利贷了哦。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8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19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24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26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28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9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
荆晶律师
北京市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特聘实务导师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致力于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与证券、金融与资本市场等法律服务
樊英男律师
北京市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绿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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