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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意见征集

 2012年9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发布“意见征集:《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为提高重型商用车辆燃料经济性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全国汽车技术标准委员会完成了《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2年10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部装备工业司。

 

 

 
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半挂牵引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上表为自卸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的燃用汽油和柴油的商用车辆,包括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自卸汽车和城市客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罐式专用作业汽车、专用自卸作业汽车、仓栅式专用作业汽车、起重举升专用作业汽车及特种结构专用作业汽车。车型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相应燃料消耗量限值。

 

生产一致性

 

1、已按照本标准批准的车型,制造厂应保证所生产的车辆与已批准车型相一致。如果不符合生产一致性的要求,应撤销该车型的批准。

 

2、根据制造厂在所批准车型燃料消耗量方面的日常检查程序的满意程度,主管部门确定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方式。

 

3、生产一致性检查,应以GB/T 27840—2011附录A或附录B中的内容为基础,按GB/T 27840—2011进行测定且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测定值与型式批准值的偏差不应超过6%。

 

型式批准的更改和扩展

 

对已批准车型的更改,应通知批准该车型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可作出如下决定:

 

1、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影响更改车型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则对该车型原来的批准依然适用于更改车型。

 

2、需要检测机构按照GB/T 27840—2011进行试验,提交更改车型的型式试验报告。

 

执行日期

 

对于新认证车型,执行日期为2014年7月1日。

 

对于在生产车型,执行日期为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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