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有权利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提起强制执行,这样法院会依法对房屋进行查封,等待拍卖;但同样的,法律也赋予了案外的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因为实际工作中的财产关系不是简单的明示,其背后有可能隐藏有其他不知道的合法交易行为。
案外人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会立即展开对查封房屋的可能性和交易等行为的核查。
这个时候,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来说,内心肯定是非常焦急的,但是却什么也做不了,只能耐心的等待审查的结果,或者同时自己也查找一些其他财产线索,收集有利于自己执行申请的证据。
对执行房屋来说,以下情况,执行异议基本成立,申请执行人只能另行查找财产线索: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通常,执行异议的案件法院会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看其申请的材料和提供的证据,特别对有的事实不清的,证据不明,存在明显争议的,还会组织多方当事人开一个听证会。
申请执行人要积极参加听证会,这样可以全面透彻的了解异议情况,同时要收集一些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情况的证据,对异议人的申请进行答辩和驳斥。司法实践中,存在有的异议人是被执行人请来扰乱进程,或者是其亲属扮演的角色,所以申请执行人要尽可能收集一些反驳证据来应对。
案外人申请了执行异议,如果其异议没被法院所采纳,还有可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之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来查明争议的事实,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只能耐心等等法院的裁决结果。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