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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说明补发工资如何进行个税申报

【场景】 A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资金极度紧张,一段时间内只按应发工资的80%计发工资,并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随后,公司经营出现转机,公司在某个月份一次性补发了原欠发工资。

问题:如何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补缴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交纳滞纳金?

【解析】

一、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将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减除已申报缴纳的税款,补缴差额税款。

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因补发工资而补缴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系的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个人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所得”对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的“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法强调的是“实际支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人所得应当为“实际所得”。只要员工在发放工资的当期缴纳(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在补发工资的当期补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不存税款“滞纳”的情形,因此,也无须交纳滞纳金。

从法理上讲,如果员工人个只取得(公司实际支付)80%的工资,让员工个人申报交纳100%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不符合税法的公平原则。

因此,因补发工资而补缴个人所得税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情形,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三、如何在系统进行纳税申报

在补发工资的当期(月),将“当期应发工资”和“补发工资”合计数作为申报系统中的“收入额”;将“当期(月)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的合计数作为申报系统的“应纳税额”,其他项目据实填写,倒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填入申报系统“应纳税所得额”,差额在填入申报系统中的“其他扣除”。

这样申报,申报系统不会出现滞纳金,也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别提示,扣缴义务人须将相关工资薪金的发放、补发资料备齐,以务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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