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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高原创 |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困境突破-浅析加装电梯新政策

- 致高律师事务所 -


因全国各地加装电梯政策各有不同,不同的政策导致加装电梯过程中产生不同的争议点,本文仅针对四川省范围内(特别是成都地区)加装电梯安装相关问题以及即将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进行剖析。

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背景

为积极响应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要求,且四川省成都市也已被列为第一批试点城市。2021年11月8日,由四川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办公厅、四川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内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文件。该文件将成为今后四川省内开展加装电梯工作的权威性指导文件。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加装电梯的现状(特别是推进加装电梯的障碍)

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后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出台之前,笔者认为推进加装电梯过程中的最大障碍在于“加装电梯公示期间以及公示前如业主提出书面反对意见,无法达成调解,将导致加装电梯受阻”,即实践中“一票拦全栋”的不合理现象。

笔者通过检索成都市地区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案例体现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业主曾通过两种诉讼方式拟推进加装电梯:

1、业主拟通过相邻权诉讼由法院确认增设电梯决议合法,被法院被驳【详见(2020)川0108民初2928号】

2、业主拟通过行政诉讼【详见(2020)川行终2399号行政裁定书】,由法院确认政府不办理增设电梯备案行为违法,仍然败诉。笔者认为在现有政策不调整的情况下,如个人业主在公示期间或者公示之前提出异议,暂无法通过诉讼方式推进加装电梯。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意义

相较于此前四川省各地地方政策要求,该文件以省级政府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当前四川省内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过程中的实施条件、程序要求以及相关保障。笔者认为该指导意见有助于推动加装电梯,但是该指导意见最终能否“落地”,能否有效实施还有待观察,笔者特别对比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2号),对加装电梯的关键点进行解读如下:

1、电梯动态表决条件为“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无“其他业主无异议”的条款

笔者认为该条款相对于此前的规定,降低了表决的难度,特别能有效降低加装电梯方案公示前,单元业主征求意见过程中的表决难度。

但是针对实践中电梯施工以及规划时存在占用道路、绿地等情形(推进加装电梯的难点之一),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只是约定“需要占用道路、绿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个人业主认为占用道路、绿地需要小区全体业主按照法律规定表决同意方可是占用,并且实践中普遍存在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占用极小部分绿地的情况,如何有效处理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2、电梯增设过程中异议调解途径为“若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可依照'两调一诉’解决。

'两调 ’: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一方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一诉’:利害关系人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实践中仍然会存在“如果调解不成或者提起诉讼,此时加装电梯是否继续推进还是需要等待法院裁决结果”以及“如果异议人不接受上述异议处理途径,加装电梯是否能继续推进”等问题,该问题有待在实践中明确。

3、部门审查为“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人)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除法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形外,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施工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

目前实践中实行的告知承诺制(施工安装前业主应到项目所在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承诺手续即可);按照法律规定电梯安装仅需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即可,但是加装电梯包括钢结构施工以及基坑等土建工程施工,笔者认为依据城乡规划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应的施工许可证。该文件出台后是否会影响办理流程的变化,还有待观察。

4、施工管理中明确“实施主体或者代理单位(人)对电梯增设质量安全负总责,施工、安装等单位依法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该文件中对于电梯公司的责任有了明确规定,相应的对于电梯公司的管理有了更高的要求。

律师简介

致高律师事务所

龙凌辉 律师

成都市律师协会第七届营商环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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