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亮
终于要写行政复议共同被告这个话题了,从年前开始动笔,整个写作过程干货君都在怨妇和泼妇两种模式中不停切换,写到悲愤处,必须嗑两粒速效救心,缓个十天半个月才能继续下笔......
关于共同被告制度的立法本意我们是了解的,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才作为被告。长期以来,复议机关为了避免当被告,产生一味维持的“维持会”问题。但是对于共同被告的制度设计干货君尚有很多疑问,表怪干货君读书少,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儿子杀人了,你不能说他爸妈没教育好就让他爸妈也坐在被告席上, 一并审查一下他爸妈的教育方式并判他们三口一起死刑吧,也没见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让一审法官坐被告席上一并接受审查的啊。
好吧,也许是干货君见识浅眼界低,实在无法领略这一制度的长远意义和深刻内涵,那我们来看看在实际工作中,他的运行效果又是如何呢?
首先,复议机关虽然光荣地成为了共同被告,但在法庭上仅审查复议程序问题,通常在法庭上我们就说三句话:核实身份、答辩意见与答辩书一致,最后陈述坚持答辩意见。很多部委作为复议机关,每天全国飞来飞去,就为说这三句话.....
因此,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败诉更多是形式上的败诉而不是实质上的败诉,因为第一复议机关在实践中出现程序错误的概率很小,第二复议机关在庭上说错这三句话的概率也很小......
行政机关确实不愿意败诉,但随着行政诉讼和败诉数量的不断增加,行政机关的领导也不断意识到,如果是因为工作中的低级错误败诉,那必须追究到底,但如果只是因为复议机关和法官审理思路不同导致的败诉,那是没办法去追究的,这样的败诉,也变得越来越能被接受。折腾了一圈,问题似乎又回到了起点,共同被告的败诉就不是个正经败诉,该维持的还得维持......
其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前,领导这样教导我们:
行政诉讼法修改后,领导这样教导我们:
你们以后不许有个人观点,大家必须都照着法院的标准来。
对于很多尚无统一标准和定论的案件,法官大大又说:
偶买噶,这让复议机关情何以堪啊,我们不能了解每个法院每位法官的审理标准尺度心情好坏业务能力强弱吧......
要说共同被告制度一点效果没有,那也并不客观,该制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督促复议机关严格审理行政案件加大纠错率的效果,原来复议机关撤销一个行政行为会遇到重重阻力,现在这种情况有了些许改变,变成了阻力重重,至少该撤销的时候我们可以拿“保证区政府不败诉”说事,虽然是把不太好使的小枪,但也比赤手空拳的强。
但渐渐地干货君发现某些复议机关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因为害怕当被告害怕败诉,一味地严格审理标准,严格到比法院还严格,一言不合就撤销,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这一招弄的行政机关人仰马翻叫苦不迭,因为复议决定作出后,法律就没给被申请人翻案的机会,他不能像申请人一样去法院重新起诉,也不能像对待一审判决一样,去二审法院上诉,一旦被复议机关认定违法,那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在行政诉讼领域,即使是法院撤销一个行政行为也是颇为慎重的,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复议机关,这样任性地改变原行为,貌似是达到了最初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但却使得原本就乱象丛生的行政审判观点更加混乱,使得各级行政机关更加无所适从,使得法制部门更加困惑不知该如何培训指导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
如果想要真正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是否不应该一味打压复议机关,把他打压到要跟行政机关并排受审的尴尬境地,是否应考虑提高复议机构的地位,让他们在政府内部,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超然的话语权,在司法审判尚未做到完全独立的时候,想要仅仅依靠共同被告制度,就使复议机关做到真空纠错,这想法还真是很傻很天真。
如果想要真正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尽力将行政纠纷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是否应将行政纠纷做进一步区分,对于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复议机关应与行政机关一起尽力解决,但如果想仅仅依靠共同被告制度来简单粗暴地威胁复议机关,是否会有更多的复议机关因为害怕败诉,而一味无原则地退让,用纳税人的钱来调解摆平一切矛盾,将行政复议和诉讼沦为一条全新的创业之路呢?
如果想要真正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是否应该鼓励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和独立思考能力,而不是一味四处打听法院的审理标准,将原本用在钻研业务的时间用在收集信息和建立人脉上。政府法制部门是连接高大上的司法审判机关和基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桥梁,重视培养业务能力强的法制工作人员,才能将依法治国理念真正贯彻至行政机关的每一个工作岗位!
近日,总有读者留言,想要咨询问题怎么联系干货君,为便于大家交流,干货君建了一个行政案件交流群,感兴趣的同行们可以加入,加入的方式是在公众号里留言:微信号(不是微信名哦)+实名+工作单位,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厚爱!同时也希望大家踊跃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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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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