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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盘点

最近几年,校园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今年初的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发霉食物”事件,对“民办学校”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各大网络平台纷纷转载报道,也提出了大家对民办学校食品安全的疑虑——高昂学费为何换不来安心吃饭?

作为民办教育行业的综合咨询机构,我们经常会接到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咨询——“如何放心挣钱”(包括怎样合理避税、如何保障举办者的合法利益等)。但是,一旦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举办者不但可能“投资打水漂”,还有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4月1日实施)的相关规定,学校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可能会面临“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各种行政处罚。

此外,《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并明确了“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等行为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民事赔偿风险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若学校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学生收到人身损害(例如食物中毒)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此类事件民事赔偿的范围除可以举证的相关损失比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三、刑事责任风险

《食品安全法》第14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规定,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校长)可能会成为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

综上所述,致高民教研究中心慎重地提醒举办者,一定要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合规管理,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好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唯有如此,举办者才能从学校中“安心挣钱”!

致高民教研究中心是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聚焦民办教育行业设立的行业研究服务中心,研究团队包含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和教育行业专家,旨在加快行业深耕步伐,携手民办教育健康长足发展,为民办学校提供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智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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