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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峰被判二十年徒刑,不公正

1927年美国的一个死刑执行现场,气氛肃穆。


作者:陈兴杰

人文经济学会特约研究员


一直在关注江歌案。关于刘鑫的情节,有人痛骂有人争辩,许多情节令人困惑,看不太懂我就不说。我很关注杀人者陈世峰,从关注这个案件起,我就想看看,日本法院会给他怎样的判刑。


日本是保留死刑的国家,此前也有中国人在日本杀中国人,被判处死刑,最终执行。陈世峰会不会是下一个?我希望如此,可是心里很清楚,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


昨天江歌案一审宣判,陈世峰获刑20年。这是检方求刑的刑期,法院没有像很多人预想那样,给求刑期打折扣,而是判顶格。日本的杀人案件,杀一人几乎没判死刑的,杀两人以上才会讨论适用死刑。此前被执行死刑的中国人,他就杀三个中国人。陈世峰杀一人判二十年,在日本法例看来,算得上严厉。


我认为这个刑罚不正义。从陈世峰的犯罪行为和结果看,再看他受审时的表现,都表明此人罪大恶极。


为说明这一点,有必要重看日本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陈世峰是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他杀人的手段也格外凶残,江歌被捅十几刀而死。


这可能超乎很多中国读者的印象。他们大多以为,这只是一场怒气冲冲下的误杀,或激情杀人——事实上并非如此。


日本检方经过一年多的调查,查清了陈世峰杀人的蓄谋证据。包括:陈世峰乘地铁车故意买不记名的单程票,准备换洗衣服,甚至行凶前喝酒壮胆这细节,也通过酒瓶口的DNA分析做了证据固定。当然,法庭上的证据还有很多很多。唯一的瑕疵,是杀人的刀具。


陈世峰行凶的刀具发生了断裂,刀刃被丢弃后,没有被找到。刀柄被丢弃在现场,刀柄前部有血迹,且有陈世峰的指纹。警方在陈世峰所在大学研习室,也找到了刀鞘。这是一柄中国产廉价水果刀,类似刀具在日本很常见,没有刀刃,检方无法将这柄刀鞘和陈世峰行凶的水果刀确立唯一性。这是本案中唯一的证据链断裂。


陈世峰的律师抓住这一点,提出“合理怀疑”:刀是江歌自己的,刀是刘鑫往外递的呢。


是啊,刀刃都找不到,江歌也死了,他当然可以“合理反驳”。


陈世峰和律师为何抛出“刘鑫递刀”的说法呢?显然,这是他的辩护策略。他知道刘鑫人品有争议,这种“合理反驳”是绝处求生。按照他的说法,刘鑫不仅把门锁上了,还往外面递刀子。陈世峰之所以这样说,只想抹除自己的蓄谋事实。


陈世峰最终还是认罪的。他承认自己杀害江歌,只是他坚持说,刀子不是自己带的,而是刘鑫给的。他希望陪审团考虑这一点,给他轻判。


很多中国自媒体谈到这一段,没搞明白前因后果,就把陈世峰的自辩之辞照单全收。那边法庭上还在质证,这边早传开“刘鑫递刀子”的说法。刘鑫已声名狼藉,何妨再泼脏水?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个案件中,刘鑫越是肮脏卑鄙,陈世峰的谋杀企图越有机会洗掉。


“合理假设”不代表事实,何况这种“合理假设”多么荒谬。日本检察官专业干练,准备充分,他们找到充分的证据,将陈世峰和他的律师驳得无法回答。法官和陪审团没受误导,陈世峰最终是以谋杀被定罪。


陈世峰连捅十几刀,亲手杀害江歌(他所承认的犯罪事实),他还满嘴谎言,竭力掩盖蓄意谋杀的企图。他把自己处心积虑,计划周全的谋杀,试图辩解成激情杀人。


正如日本法官在宣判辞中严厉谴责,陈世峰不仅蓄谋杀人,法庭上还不断试图将责任转嫁给他人,先后改口称水果刀为江歌所有,水果刀是刘鑫所带以及递出,这些措辞完全是狡辩,完全没有反省的意思。


陈世峰不仅是杀人者,还毫无悔意,企图嫁祸他人。这也是我在前面所说的:此人罪大恶极。


以陈世峰的杀人事实和恶性,足以让他得到一命相抵的惩罚。日本法律杀一人顶格20年,“杀两人议死刑”的判罚惯例,其合理性从哪里来呢,是受害者人命较轻,还是杀一人还不够多?道理显然说不过。


这场案件中,日本司法队伍的专业让人肃然起敬。他们的判罚,却让人难以接受。


很多人不接受我的刑罚观念,认为“一命相抵”是同态复仇,野蛮落后。杀一人20年的刑期在日本已经是顶格,你还想怎样?


对于这类质疑,我想问:你们觉得死刑太重,为什么20年刑期就适当?为什么不是40年?人命轻重,不应被随意拨弄。


至少“同态对等”的原则,是有说服力的。一个人被恶人侵犯,权利受损,他捍卫自身利益的正当性毋庸置疑。看似野蛮的“报复”其实是受害人的权利。“同态对等”的规则,其实最接近权利的自然状态。谁的命都是命,谁也不比谁高贵。


杀人者死,这是刘邦约法三章的第一条,也是各文明最通行的刑罚规则,这并非偶然。人命犯罪的判刑,都应当以此为原则。只有影响量刑的其他因素,比如犯罪人恶性较轻,犯罪后主动自首,悔罪赔偿,积极补救;受害人也有过错,被害人或其家属已经宽恕谅解,等等。只有一些可理解的因素,才能让杀人者的死刑得到豁免,改为轻较刑罚。


事实上,中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惩罚,就是这样规定。以死刑为原则,以其他要件为豁免或减轻条件。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陈世峰处心积虑杀人,捅江歌十几刀,把人杀死,还毫无悔意,并且得不到任何宽恕。这样的事实,日本法院已经认定,并且进行严厉谴责。此时,死刑判决才算得上正义,而他得到20年徒刑,我认为不公正。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他们常用“文明”这词说事。他们认为,死刑是同态复仇的遗迹,野蛮时代的刑罚。废除死刑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诸多发达国家在法律和事实层面废除死刑,似乎成了“废除死刑就是文明”的佐证。


对于这种法学潮流,我很不认为然。没有权利角度分析刑罚和死刑,往往会把不义当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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