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省掉一笔中介费,一个男子在购二手房[区域地铁 学位]时“跳单”,结果被中介告到法院。昨天,吴中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依法判决购房者全数支付中介费。
2011年3月,有购房意向的齐某,通过吴中区某房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与卖房人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胡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以150万元转让给齐某,由齐某先支付15万元定金。等到过户完毕后,齐某将剩余房款付清,同时齐某向房产中介公司缴纳信息服务费(即中介费)10000元。
《房屋买卖合同书》签订后,齐某却说自己名下已经有两套房屋,按照现行的房产政策,第三套住房无法过户,因此拒付中介费。齐某暗中以女儿的名义,跳过中介公司,与卖房人胡某签订合同购买房屋。
之后,房屋中介公司带新的客人去胡某的房屋查看,不料竟发现齐某已经开始对此房进行装修。中介公司多次向齐某催讨中介费无果,就来到吴中法院起诉。法庭上,齐某辩解说,涉案房源信息,是他女儿偶然在别的房屋中介公司里看到的。然后女儿主动联系购房,他并不知情。而且,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书》,他应在过户完毕后再缴纳中介服务费,现在房产并未过户至他名下,所以不应支付这一万元。
法官认为,本案中,某房产中介公司为胡某及齐某提供居间服务,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该协议真实有效,三方理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房产中介公司在完成居间服务后,齐某应按约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报酬10000元。齐某所说的住房无法过户的辩解,并不影响中介公司在完成居间服务后向齐某收取中介费。据此,法院判决齐某支付中介公司一万元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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