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的规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由受托方代收代交。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用于销售的,已纳消费税应当计入应税消费品成本,销售时,不再征收消费税。
4,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的,已纳消费税可以在销售最终产品时,从交纳的消费税中扣除。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5,因此,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当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的计算方法和公式,参见上述规定。
6,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最终应税消费品按照一般应税消费品计算消费税的方法计算应交消费税,且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的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交纳的消费税税款。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