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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一百一十二)

据咱们的微信用户的反馈,很多人都想了解咱们的新安法。那么这新安法究竟该如何解读呢?今天贝贝就带您看看这新安法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两个概念的解释性规定。

(一)危险物品的概念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危险物品” 是指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使用、运输等过程中, 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等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显然,这是从物品的性质上所做的界定。通常讲,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三大类: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1、易燃易爆物品。指因其化学性质而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易燃物品主要包括:(1) 易燃固体,如硫黄等; (2) 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 (3) 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等; (4)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等; (5) 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等;(6) 氧化剂和过氧化物等。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以及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物品主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纯导爆系统、起爆药以及岩石、混凝土爆破剂等爆破器材等。

2、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 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主要包括:氢、甲烷、乙烷、压缩硫化氢、液化石油气、供给城市生活生产的天然气、人工煤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有毒品,如氰化钠、氰化钾、硝基苯等。腐蚀品主要包括:酸性腐蚀品,如甲醛溶液;碱性腐蚀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其他腐蚀品,如酸性氟化钾、福尔马林溶液等。

3、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属铀(自然的)、硝石酸钍(固体的)等。

(二)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根据本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从这一规定看, 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有三个层次的含义: (1) 重大危险源是一类场所或者设施(合称单元);(2)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设施;(3)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或者设施。

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核心因素是危险物品的数量是否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对某种或某类危险物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应定为重大危险源。具体危险物品的临界量,由危险物品的性质决定。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两种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基本相同。具体办法,2009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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