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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定额,单位可否扣工资?
老马同志:

  我是一家单位的人事主管,最近有几个员工没有完成定额指标,于是单位扣了他们的工资奖金。但现在这几个员工不服,纷纷找人事科交涉,认为适当扣点奖金是可以的,但不能扣到连最低工资的水平都不到。但问题是我们合同中有约定,“职工未完成定额指标,单位有权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发工资”。请问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丁女士)

  丁女士:

  这里向你介绍三点意见。

  第一,什么是工资?《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些内容的工资如何组合、发放?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形式来加以规定,包括通过劳动合同来约定。

  第二,工资的最低保障要求。《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那什么是“正常劳动”?“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而且,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包括参加工作时间内依法参与社会活动,都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三,工资扣发规定。劳动部【1995】309号《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提供正常劳动”下的工资构成与是否“完成劳动定额”条件下的工资构成是不一样的,前者与工作时间挂钩,后者与劳动质量关联,用人单位不能混淆。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只要职工提供了正常了劳动,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除非职工请了病、事假等;二、对于未完成定额任务的员工,单位可以依据考核分配制度进行相应的扣发,但扣发后的工资必须保障到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三、单位的制度规定也好,劳动合同约定也罢,只要与国家规定相抵触,一律无效。(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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