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4月18日的临近,很多出口企业都在忙着做无信息备案、不能收汇申报、延期申报等。
但有网友在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时遇到问题了:说2017年度出口的业务,由于客户原因未能按时付款导致该出口企业不能在2018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收齐外汇,企业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中的远期收汇情况做不能收汇申报时,税局要求出口企业必须提供在出口企业已经办理的延期收汇报告。如图:
这个要求合理吗?
首先谈谈延期收汇报告,在2012年外汇改革取消核销单及外汇核销后,对进出口企业的外汇采取总量核查的办法进行监测,并要求企业对不能按时进出口或收付汇的业务做企业报告。其中这个延期收汇报告指的是出口企业出口后90天内未能收到该笔外汇货款的,需要在出口后30天内向外汇局申报延期报告即报告预计的收汇日期及未能收汇的金额(外汇分类为B类、C类的企业为出口后30天未能收汇的)
那么这个远期不能收汇申报又是咋回事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出口企业所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在次年的4月份申报期结束前收齐外汇,否则不能享受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并不是都能收齐外汇货款,对于一些符合市场规律而造成不能收汇的情况,规定了出口企业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符合要求的证明资料,可以进行不能收汇申报,即虽然没有收齐外汇,但只要符合条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了不能收汇的,该笔出口业务仍然符合退税条件而享受退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文件的附件3中列举了9种不能收汇的情况,其中第(八)种为远期收汇,即出口企业与客户约定的收汇日期在最晚退税申报期限之后。实际上这种远期收汇只是时间问题,并不是不能收汇,出口企业在向税局申报不能收汇时需要申报一个最终的收汇日期,且要在所申报的这个收汇日期的次月申报期内,向税局提供所收到外汇的水单,否则不再享受退税。
那么问题来了,出口企业提供了与客户的合同或者后续的延期付款协议后,税局还要求出口企业必须提供延期收汇报告,合理吗?老王认为不合理:延期收汇报告只是外汇局所要求的,挨着退税什么事了?这本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两个不同的规定。再说,难道出口企业不做延期收汇报告的等收到外汇货款后还不符合退税了吗?
究其原因,无非是不相信出口企业是不是真的跟客户约定的是远期收汇结算(现实中确实有一些企业在利用这一条政策做不能收汇申报),但不能以出口企业做没做延期收汇报告来判断是否是真实的(事实上,虽然外汇改革都快6年了,但是实务中还是有大量的进出口企业财务人员忽略了这个外汇企业报告,甚至很多外贸会计都没听说过这个),出口企业按要求提供了出口合同或延期付款协议的理应为其办理,而不是以另一个部门的制度来要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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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邀讲师、中国国际商会跨境电商委员会特聘专家讲师王术芳讲解并拥有版权,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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