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原告对多个行为提起一个诉,法院不得直接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中有“一行为一诉”的原则,该原则要求原告针对一个行政行为提起一次诉讼,这一方面是为了人民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对一个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另一方面这也符合实践要求,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尤其是在征收或者强拆案件中)是按时间作出的,并不是一次性作出多个行为。但是有的老百姓并不清楚这一要求,在一个诉讼中针对行政机关多个行为提起诉讼,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怎么处理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
刘女士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但是刘女士并没有及时提起诉讼,而是拖到被违法强拆之后才提起诉讼,在起诉过程中,刘女士针对《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强拆行为同时提起诉讼。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一行为一诉”的原则,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刘女士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得到了同样的答复。于是刘女士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行政诉讼中有“一行为一诉”的原则,但是在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该条件时,人民法院不应当直接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而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变更,在原告拒不更改的情况下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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