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因借贷纠纷诉至某法院,甲为原告,乙为被告。甲在起诉中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乙方仓库内的一处货物。后来丙方来提货时候发现,导致自己违约向他人交付,丙遂以货物属于自己私人财产为由法院申请复议。以下是案例讲解:
诉讼中,针对保全裁定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中,案外人如果认为保全裁定错误,并且给自己带来财产损害了该如何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诉讼中发现法院针对财产的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复议。可见规定中并无可以提出类似执行异议的诉讼,那么案外人也就不能提出新的诉讼。那么这样设置的目的在于什么呢?
刘律认为有以下几点:其一,法院审理案件讲究效率,诉讼阶段即说明案件尚未达到终局,并不一定就会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如果在诉讼中又新起诉讼,会大大延缓法院审理案件,不能有效定分止争。其二,先于执行和保全裁定只是程序性事项,而且针对此程序性事项,法律规定了救济途径,就是向法院申请复议,只要证据充分,也可以直接撤销,造成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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