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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老人捕虾被抓,一审被罚10万判3年,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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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6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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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吴是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每天他都会在江边捕上满满几斤虾卖给菜市场老板。

可是有一天,老吴像往常一样把虾送到店里的时候,几个人阻拦了他,他们告诉老吴,他们是执法人员,他的行为涉嫌违法,要受到处罚。

老吴听后愣住了,心想只是几斤虾而已,为什么要受处罚呢,难道捕虾违法?

案件概述:

在江苏省的某个县,有一位退休的老人叫老吴,自从他退休之后,时间都闲下来,于是,他想找些事情做做。

在身边人的建议下,老吴萌生了捕虾的爱好。一方面可以打发时间,一方面又可以拿来赚钱,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老吴自小就会捕虾,常常是他们同伴中的捕虾高手,每次都有人跟他说,老吴,如果你把捕虾当主业的话,早就发财了

老吴的家靠近长江边上,捕虾非常方便,在今年六月的一天,他像平常一样在江边用鱼网打捞网子里的虾。但是,不同以往的是,他发现其中还混入了一些鱼和螃蟹之类的动物

当时的老吴并没有发觉什么异常,相反还得意地心想,这是一次意外的丰收哩,可以卖个好价钱了!接着就把他们装进篮子里了,打算带着这些收获到菜市场里去卖掉。

可这天,就在他去往菜市场的路上,几个神情凝重,穿着统一制服的男子,迈着沉重的脚步向他走去,突然拦住了他的去路。

请等一下,老先生!”他们跟老吴说,“我们是动物环保局的执法人员,你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请跟我们走一趟。

老吴听了一惊,他也没做什么呀,怎么就犯罪了呢。

其中一名男子向他解释道,你捕捞的动物中有国家保护动物。老吴听了更是一脸茫然了,他捕捞的都是虾,怎么会有国家保护动物呢?

随即打开渔网,向执法人员证明自己的清白。

一位执法人员对他说,你看,这个蟹就是中华绒螯蟹,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原来,因为受到水污染和环境破坏等问题,中华绒螯蟹现在已处于濒临灭绝状态,而老吴捕捞的猎物中,就有这种蟹!

这几名男子数了数螃蟹的数量,老吴捕到的中华绒螯蟹共有十八只,价值约为一千八百元,这已经超过构成犯罪的最大数额了。

老吴一下子呆住了,脑子里一片空白,过了好一会儿才缓过神。他辩解道,自己只是个普普通通的渔民而已,哪里懂得那么多啊。

他的猎物就是虾而已,没有打算捕捞国家保护动物。他请求警察可以给他一次机会,并表示自己不会再犯这样的错了。可是警察并没有理会他的请求,把他带到了警察局。

来到警察局后,老吴不同意这样的判决,心想,自己不过就是捕了几斤虾,他捕猎的目的也不是蟹,甚至他根本不认识什么国家保护动物,为什么要受到这么严重的惩罚?

就这样,他和警方僵持不下,最后警察决定向当地的检察院提交这起案件,让检察院来判定老吴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老吴出了警察局后,和一道捕虾的渔民抱怨道,他只不过捕了几斤虾,怎么会想到无意中犯罪呢,而且自己也不是故意非法捕捞国家保护动物的,自己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渔民,哪里会想到这么多!

和他一伙的村民也非常同情他,大家认为他不应该受到处罚,这只是一个小错误而已,而且实际上老吴也并没有因此获利,怎么会遭受这种无妄之灾呢?

最后,经过警方的取证调查,检察院审查后,他们认为老吴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老吴确实存在非法捕捞国家保护动物的行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一判决也使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有的人为老吴发声,不认同这个审判结果,认为老吴只不过是无心之过,他并不是故意捕捞国家保护动物的,检察院不应当给老吴判罪

有的人认为,不论老吴是不是认识这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他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受到处罚。不然以后其他人捕捞国家保护动物时也用这个理由,那么法律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以案释法:

在老吴的这个案件中,老吴在对国家保护动物的不认识的情况下对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捕捞,在我国法律中是明令禁止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捕猎、杀害、出售国家保护的珍稀或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被宣判违法。

在这个案件中,人们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老吴不知道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保护动物并不熟悉,他的行为应该得到从轻处理。

另一种认为老吴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和临界点,他应该受到惩罚,这样才能让人们遵纪守法,保护法律的庄严和威信。

那么,我国法律面对这种有争议的案件时,又会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公开审理时有权进行辩护。

在庭审时,老吴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露了自己的悔改之心,表示自己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了。

但是,检察院指出了老吴的错误,提出证据和理由反驳他的辩解。

检察院认为,老吴使用的拖网是一种大面积、高效率、无差别的捕捞工具,这表明了他的故意和主观恶性,他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动物赖以生存的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非法捕猎罪。

虽然老吴表明了他的悔意,并且表示自己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但考虑到他捕猎的中华绒螯蟹数量较多、价值较高,已经超出了无心之失的范畴。因此,法院判处老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可是老吴对一审判决不服,他认为这个惩罚实在太重了,提起了上诉。

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或减刑。一审审判结束后,他和其他的渔民抱怨诉苦说,他只是捕了几斤虾,为什么要受这么重的罚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量刑方面没有错误,判决合理、适当,因此维持一审的判决。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知道了法律意识和分辨国家保护动物的重要性。

试想,如果老吴能够在捕捉到国家保护动物的时候,分辨出这是中华绒螯蟹,脑海里有相关的法律意识,那么他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了。

总结:

法律是具有庄严和威信的,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帮助社会正常运转的关键齿轮,不论面临什么困境,都不应该以非法的手段去解决问题,这样会适得其反。

无论是否了解法律,我们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因为不了解法律不代表可以逃避责任。

同时,我们也应该保护好珍稀动物,很多保护动物就是因为在生态环境的一步步破坏下,又面临着贪婪的人的捕猎,而慢慢灭亡的,我们应该保护好它们。

保护他们,就是在保护地球的多样性,每个物种都是平等的,人应该与大自然和谐共生,和睦共处,只有这样,生态系统才不会被破坏。

如果因为人类的过度捕猎而导致生态系统严重破坏,那么,人们必将会受到自然界的反噬。

珍爱国家保护动物是很重要的,因为它关系着我们的生存环境问题,我们不妨想想,如果许多物种都因为非法的捕捞而灭绝,我们人类最后到底可不可以独善其身呢。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与动物的联系息息相关,没有它们,就没有我们,我们和动物之间是密不可分的。

我们可以看到,老吴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主要是他的法律意识薄弱。

虽然有的人会认为,老吴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的错,他的惩罚应该从宽处理,罚10万判3年是不是有点太过严重了呢。

可是在我们生活中,犯了罪应该受到惩罚,不管我们是故意的还是无心的,这也是法律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让人们对这条底线感到害怕,从而不敢去触碰这条底线。

如果每个人都拿无知当作借口的话,那么法律也就不能成功实施起来了,也就不会起到威慑的作用了。

无知者无罪从来不是犯罪者的挡箭牌,在做任何事情之前要先想好可能涉及的后果,再进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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