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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乘人下车被轧死  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同乘人下车被轧死  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看案例 学法律)


同乘人下车被轧死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看案例学法律)---文浩律师整理

案件回放2009510日,张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在行驶途中,听到车后轮有异常响声,就把车辆停在路边,让同车的马某下车对该车的右后轮进行检查,在马某检查期间,张某疏忽大意挂档后起步前行,将正在货车右后轮检查车的马某当场轧死。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无过错无责任。


 

法院判决: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本案在事故发生时,受害人马某正在货车后轮检查车,不属于车上人员,且该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某运输公司,并不是马某。因此,马某系交强险合同的受害人,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的限额对受害人进行赔付。法院遂依照《合同法》之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7393元。”


 

文浩律师提醒: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同车人无论什么原因,下车后被本车压死或者压伤,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关健这时的受害人身份,已经不是乘车人了,而是与其他行人属于同样的身份,判断被害人是属于第三者还是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必须以其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即交强险理赔对像第三者。同时,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随着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此,属于本案这类情况,保险公司必须按交强险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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