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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三个月后发现新证据,如何处理?

所谓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又称“存疑不起诉”。可以说,该决定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决定宣布后,嫌疑人如果在押,要立即释放。

该决定的做出,主要是由于嫌疑人不认罪而关键证据未能获取的情况,或者嫌疑人认罪,但关键证据灭失无法与之相互印证等情况。比如,举个例子,嫌疑人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进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一直承认群发诈骗短信数量十万条,而由于各种原因,设备未能恢复出数据,也没有其他证据与之印证,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只能做存疑不起诉处理。

但是,“存疑不起诉”并不是嫌疑人实质上的无罪,不起诉决定做出后,如果又补充到新证据,能够证实其有罪的,是可以撤销其不起诉决定,重新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此有明确规定。而且,目前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这段期间是没有时间的规定限制的,并不存在三个月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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