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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摆在眼前的事实证据与书面证据哪个更具有实效性?

提问者对证据效力的理解存在误区,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结合法理和实务操作简析如下:

第一,证据效力区分大小,是有前提条件的。

①证据间证明目的彼此冲突,存在矛盾。

比如,一个刑事犯罪案件,两方提供的证据,一方提供证人,说案发现场看到一个模糊的身影,特征与嫌疑人一致;另一方有嫌疑人酒店喝酒不在现场的录音。这就要比较两个证据效力高低。

否则如果效力高低没有意义。

②,证据是否与事实完全一致存在疑义或分歧

也就是说两个证据都被说成是事实,而真相只有一个,有一个证据与争议事实没有关系,但是到底哪个是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无法分辨清楚。

如果知道事实真相,证据就只是辅助,区别效力大小的作用就不大了。

第二,如何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说以证据为依据,足以说明,最重要的是查清事实,秉公裁判。所以,查明事实是关键,证据只是查清事实的辅助和手段。所以事实清楚,哪怕只有双方口头认可,也能审清案件,有没有书面证据不重要了,所以,从这个层面来看,事实如果能查清楚,与事实不一致的书面证据,明显不能采纳,不能采纳了,效果大小很明确吧?

第三,如果能查清的事实和书面证据所要证明的是一件事,一个证明目的,那么二者没有大小,只有冲突或查不清事实,比大小在法律上才有意义。

■〔法律有话说〕,注重法律和法理,情理不等于法理,社会道义也不等于法理,理解法律要看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而不是仅仅凭借公平正义和社会道义去衡量,有时法律上的道德和社会道义是两码事,不能混淆。

♥鸣谢:民商事知名律师赵力加对本文涉及的法理作出重要点拨。♥

■欢迎留言讨论,欢迎关注〔法律有话说〕发现专业的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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