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打官司的时间问题,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范畴,根据不同情况,判决时间不同。
一、立案(起诉和受理)。
法院收到当事人(原告)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最终的处理。
二、一审,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1、简易程序。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者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人民法院可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审限是六个月,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但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但是在这六个月当中,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管辖异议处理期间是不计算在内的。
三、二审,包括发回重审、维持原判和改判。
1、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一审判决不生效。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二审审限。二审审限的时间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经二审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对裁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二审裁判结果不同,判决生效时间不同。维持原判和改判由二审法院作出,具有终局裁决效力,判决一经作出就生效;发回重审的判决,需要再次经历一审、甚至二审的程序才能拿到生效判决。
四、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1、再审受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可以向上一级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再审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期限。
2、再审审理程序。原生效判决、裁定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生效判决、裁定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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